个体工商户和合作经营组织财产保险

    一、保险财产范围
  凡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设有固定营业场所(不含露天摆摊、设点)的个体工商业户和合作经营组织以及个人租赁承包企业的下列财产可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房屋;
  2、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或商品;
  3、代加工、代修理物品或代销商品;
  4、机器设备、营业用工具、器具;
  5、价值在50元以上的自用家具和价值在100元以上的家用电器和乐器。
  二、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单上载明地址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洪水、雷击、冰雹、崖崩、泥石流、突发性滑坡或地陷;
  3、空中物体坠落;
  4、因防止上述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保险财产所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直接、合理的费用。
  三、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期限为一年,从约定起保之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的二十四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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