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运用汽车损失保险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自燃;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暴风、龙卷风;
    (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二、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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