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承保条件
     在投保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每次事故门诊、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限),保险人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以90日为限。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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