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保险

     一、保险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限且在旅游合同规定的责任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旅游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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