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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对象
凡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的医疗机构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造成下列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由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申请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 第三者(指病员)的人身伤亡;
(二)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仲裁或诉讼前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病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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