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责任保险

     一、保险对象
     凡湖南省境内的合法组织和公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被监护人(以下简称被监护人)必须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下( 不含18周岁),精神健康的未成年人。
     二、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因被监护人的行为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 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三)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第(三)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 
     三、保险期限
     本保险有效期为一年,自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日的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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