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财产保险

    一、保险财产范围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具有其它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及其它珍贵财物;
    (二)、牲畜、禽类和其它饲养动物;
    (三)、已摊销的财产或不列入帐面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森林;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井下支柱;
    (四)、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五)、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二、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井下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一)、突发性透水;
    (二)、冒顶、塌方;
    (三)、瓦斯、煤尘爆炸;
    (四)、提升脱钩、跑车。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坏和报废。 
    (二)、在发生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三、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满,保险责任自行终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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