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怀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1-26 09:49 信息来源: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我局起草了《怀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修改建议于12月25日将意见反馈的纸质档及电子文档反馈至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监科(邮箱:hhszjjfjk@163.com),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胡晓晖 联系电话:17707455888
地址:怀化市市民服务中心A栋五楼503室
附件:怀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25日
怀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建部门等三部门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简称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向买受人收取的购房款(包括以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等各种购房款项)。
第四条 【工作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划内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指导商业银行做好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预售资金商业银行承担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与资金收存、资金使用审核与拨付、风险监控与合规监管、信息管理与保管等职责。
第五条 【基本原则】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遵循多方监管、专款专用、保障建设、防控风险、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账户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 【名录库机制】建立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录库机制。住建部门会同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录库,预售资金监管,每年定期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价,将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监管银行从名录库中剔除,并在住建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七条 【监管账户】建立按预售许可设立监管账户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后、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在监管银行名录库中任选一家银行,申请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第八条 【监管机制】建立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机制。监管账户仅限本项目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
第三章 预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禁止性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应将购房人的所有购房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缓存或将预售资金转存至非监管账户,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抽挪预售资金。
第十一条 【监管银行职责】管银行应加强对监管账户资金的日常监控,指定专人定期核查,发现预售资金未及时、足额存入监管账户的,应将该情况书面告知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由住建部门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预售资金及时存入监管账户。
第十二条 【审批使用流程】监管银行应配合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实现商品房预售款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和商业银行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存储数据实时共享。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使用预售资金前应当将申请用款的依据通过预售资金监管系统进行网上备案,并提供真实、准确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经住建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款项用途和相关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使用预售资金。
第十四条 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收到预售资金用款申请经调查核实后,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同意用款审批手续;不同意的,应及时告知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建立预售资金监测绩效评价机制。住建部门每年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收存、支付、使范围等情况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房地产项目办理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凭住建部门出具的《预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解除手续。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保全、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建部门要与属地人民法院建立合作联动机制,信息共享。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购房款未进入或未全额进入监管账户、收取其他名目款项,逃避或变相逃避监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按申请用途使用监管资金等行为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监管协议约定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住建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三方协议约定暂停该项目商品房网签、备案手续,并计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不良行为,并向社会通报并抄送房地产集团公司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规抽挪资金,由公安司法机关等依法立案,从重查处。
第十九条 监管银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或者三方协议约定将监管资金及时足额入账、拨付监管额度内资金的,擅自支付或者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挪用监管资金的,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监管银行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负责追回擅自支付挪用的资金,并由住建部门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录库中剔除。
第二十条 【罚则】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属地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住建部门移交城管部门依法从重立案查处。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及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住建部门负责制定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各县市区的预售资金监管,可参照执行,也可自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