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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医保罚告字〔2025〕第001号)

发布时间:2025-01-17 19:40 信息来源:怀化市医疗保障局

怀化市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怀医保罚告字〔2025〕第001号

湖南医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2024年10月21日,本机关对你(单位)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串换项目收费、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1.串换项目收费-非介入诊疗操作收取经皮选择性静脉拔管术费用;2.分解收费-血气分析同时收取血清碳酸氢盐测定;3.分解收费-平衡功能训练(偏瘫肢体综合训练含平衡功能训练的操作内容);4.分解收费-心电监测(持续有创性血压监测含心电);5.分解收费-经尿道输尿管镜检查(经输尿管镜支架置入术含输尿管镜检查的操作步骤);6.分解收费-探查术;7.限定疗程用药-奥曲肽注射剂;8.限定疗程用药-重组人脑利钠肽;9.重复收费-经肠镜特殊治疗;10.重复收费-经胃镜特殊治疗。经计算,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467548.52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具体有患者病历及费用清单、检查笔录、医院负责人及相关科室人员询问笔录、现场查房情况、大数据分析数据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疑点问题复核和案件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违规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迅速整改了相关问题,主动退回违法违规结算的医保基金,现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八条第(二)项、第(五)项以及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的相关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单位)违规结算的医保基金210833.17元处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05416.58元,违规结算的医保基金248940.22元处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48940.22元,违规结算的医保基金7775.15元处1.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1662.70元,罚款共计:366019.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366019.5元罚款。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 梁治平 、李乔南    联系电话:0745-2711766       

                       

                         怀化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16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归档,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