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医疗保障局
怀医保处字〔2025〕第001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湖南医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4300004482063146
住所或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榆市路225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某某
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2024年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省飞行检查组于2024年9月22日至9月29日对湖南医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依法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和执法人员核查发现该医院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串换项目收费、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超限定支付范围违规结算医保基金行为,2024年10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4个方面10问题。
2024年10月21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
1.非介入诊疗操作收取经皮选择性静脉拔管术费用,属于串换项目收费。
2.收取血气分析同时收取血清碳酸氢盐测定,血清碳酸氢盐测定属于分解收费。
3.偏瘫肢体综合训练和平衡功能训练同时收取,平衡功能训练属于分解收费。
4.收取持续有创性血压监测同时收取心电监测,心电监测属于分解收费。
5.收取经输尿管镜支架置入术同时收取经尿道输尿管镜检查,经尿道输尿管镜检查属于分解收费。
6.收取手术费用的同时收取探查术,探查术属于分解收费。
7.患者同人同次住院使用奥曲肽注射剂超过7天,属于超限定支付范围。
8.同人同次住院使用重组人脑利钠肽超过3天,属于超限定支付范围。
9.行一次经肠镜特殊治疗收取多次费用,属于重复收费。
10.行一次经胃镜特殊治疗收取多次费用,属于重复收费。
当事人未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上10项是重复收费、分解收费、串换项目收费、超限定支付范围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湖南省医疗保障局飞行检查报告1份。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HIS数据,证明当事人经皮选择性静脉拔管术串换收费、血清碳酸氢盐测定分解收费问题等费用明细。
证据六: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 等项目费用的陈述、申辩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在怀化市医保局结算出院日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电子医保数据(电子数据及文字说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问题台账(湖南医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用于剔除费用,证明当事人经皮选择性静脉拔管术-串换项目收费、血气分析同时收取血清碳酸氢盐测定-分解收费等项目费用以及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明细。
证据八: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医保取证单,证明当事人收取经皮选择性静脉拔管术-串换项目收费、血气分析同时收取血清碳酸氢盐测定-分解收费等项目费用以及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5年1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医保罚告字〔2025〕第0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通过陈述申辩笔录反馈已无新的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主动退回了违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按照罚过相当原则,适用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串换项目收费、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超限定支付范围收费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违规结算医保基金210833.17元处0.5倍罚款,罚款金额为105416.58元,违规结算医保基金248940.22元处1倍罚款,罚款金额为248940.22元,违规结算医保基金7775.15元处1.5倍罚款,罚款金额为11662.70元,罚款共计:366019.5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怀化政通支行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19140103090249046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化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 1月 24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