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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怀医保处字〔2023〕第 1 号)

发布时间:2023-12-01 15:05 信息来源:怀化市医疗保障局

怀化市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医保处字2023〕1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湖南医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124300004482063146                   

住所或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榆市路225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光慧                           

2023年9月4日至15日,怀化市医疗保障局对湖南医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开展医保基金监管交叉检查时,发现该院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等违法违规结算医保基金行为。2023年9月28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

1.存在收取动态心电图费用的同时收取心率变异性分析费用、收取全身麻醉费用同时收取气管插管术费用等14项重复收费行为。

2.存在血液透析滤过收费超物价标准、收取特殊疾病护理与规定病种不符等11项超标准收费行为

3.存在将电脑骨创伤治疗串换为全身肌力运动疗法进行收费、将慢性小脑电刺激术串换为脑功能治疗仪进行收费等2项串换项目收费行为

4.存在同时开具常规心电图检查和频谱心电图检查、同时开具粪便常规与粪便隐血试验等4项过度检查行为。

5.存在电解质常规测定没有严格按套餐内项目开展实验并把套餐项目分解收费的行为。

6.存在未做任何特殊治疗,违规收取经胃镜特殊治疗费、未做任何特殊治疗,违规收取经肠镜特殊治疗费等2项虚计费用的行为

当事人未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上31项是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过度检查、串换项目收费和虚计费用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光慧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周华询问笔录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

证据四:该院提供的住院患者病历及费用清单,证实该院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和其他违法行为等问题。

证据五:检查组检查湖南医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从医保端调取的涉及该院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违规问题明细,用于证明具体违规项目涉及的人次和金额。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3年11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医保罚告字〔2023〕第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通过陈述申辩笔录反馈已无新的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执行《怀化市公立医疗机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收取动态心电图费用的同时收取心率变异性分析费用、收取全身麻醉费用同时收取气管插管术费用等14项重复收费行为;存在血液透析滤过收费超物价标准、收取特殊疾病护理与规定病种不符等11项超标准收费行为;存在将电脑骨创伤治疗串换为全身肌力运动疗法进行收费、将慢性小脑电刺激术串换为脑功能治疗仪进行收费等2项串换项目收费行为;存在同时开具常规心电图检查和频谱心电图检查、同时开具粪便常规与粪便隐血试验等4项过度检查行为;存在电解质常规测定没有严格按套餐内项目开展实验并把套餐项目分解收费的行为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的规定,属于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过度检查、串换项目收费未做任何特殊治疗,违规收取经胃镜特殊治疗费、未做任何特殊治疗,违规收取经肠镜特殊治疗费等2项虚计费用的行为,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规定,属于虚计费用行为。

经计算,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3281477.33元。

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主动退回了违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按照罚过相当原则,适用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项,第四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现违法违规结算的医保基金叁佰零贰万柒仟伍佰捌拾肆分(3027584.741倍罚款、违法违规结算的医保基金贰拾伍万叁仟捌佰玖拾贰分(253892.59)处2倍罚款,罚款金额共计叁佰伍拾叁万伍仟叁佰陆拾玖分(3535369.92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怀化政通支行          

   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19140103090249046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化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 12 1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