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医疗保障局
怀医保处字〔2022〕第4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00448195053Q
住所或地址:怀化市锦溪南路144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文建平
根据2022年8月22日至24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飞行检查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现的疑点问题,经本局复核,发现当事人涉嫌在2个方面存在5个问题。
2022年8月31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
1.介入科室存在收取“射频消融术”“起搏器安置术”等手术费用同时收取“心电监护3元/小时”费用。
2.“颈内静脉半永久血透管植入术”、“颈静脉临时置管行血液透析治疗”,按照“经皮选择性静脉置管术”收费。
3.“神经探查吻合术”手术记录中无“神经探查吻合术”相关描述,收取“海绵状血管瘤切除术”,手术记录显示为“左肘、左腕部浅表肿物切除”,存在将“浅表肿物切除术”,“左侧肩部脂肪瘤切除术”、“肿物切除活检术”串换为“海绵状血管瘤切除术”收费。
4.骨科“外固定架使用”费用的设备实际为“托马斯架”,涉及串换项目收费。
5.心内2科做同一根血管放置两个支架治疗时,存在收取“经皮冠状动脉内支架置入术”加收20%的费用。
当事人未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上5项 是 重复收费、串换项目收费 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文建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心内科医生陈英武询问笔录、检查记录单各1份、张义雄询问笔录2份 麻醉手术部护士长王璐、脊柱外科副护士长贾方方询问笔录1份,医保管理部罗顺红检查记录单1份,创伤骨科副主任医师黄民标检查记录单1份,证明当事人心电监测重复收费、经颈静脉长期透析管植入术串换收费等问题的操作流程和收费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HIS数据,证明当事人心电监测重复收费、经颈静脉长期透析管植入术等问题等项目费用明细。
证据六: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江陵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射频消融术”“起搏器安置术”等手术费用同时收取“心电监护3元/小时”进行重复收费,“颈内静脉半永久血透管植入术”、“颈静脉临时置管行血液透析治疗”,按照“经皮选择性静脉置管术”串换收费问题等项目费用的陈述、申辩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在怀化市医疗保障局结算的,出院日期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的电子医保数据(电子数据及文字说明)、怀化市医保中心剔除费用表,证明当事人介入科室存在收取“射频消融术”“起搏器安置术”等手术费用同时收取“心电监护3元/小时”进行重复收费等项目费用以及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明细。
证据八: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医保取证单,证明当事人重复收取心电监护、“经皮冠状动脉内支架置入术”加收20%的费用等项目费用以及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确认质证,且未提出异议,办案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2022年11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医保罚告字〔2022〕第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通过陈述申辩笔录反馈已无新的陈述、申辩内容,也不需要举行听证。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执行《怀化市公立医疗机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20)》,在心脏电生理诊疗含介入操作、影像学监视、心电监测规定,对患者收取介入科室“射频消融术”“起搏器安置术”等手术费用同时收取“心电监护3元/小时”费用;“颈内静脉半永久血透管植入术”、“颈静脉临时置管行血液透析治疗”,按照“经皮选择性静脉置管术”收费;“神经探查吻合术”手术记录中无“神经探查吻合术”相关描述,收取“海绵状血管瘤切除术”,“浅表肿物切除术”,“左侧肩部脂肪瘤切除术”、“肿物切除活检术”费用串换为“海绵状血管瘤切除术”收费;骨科“外固定架使用”费用的设备实际为“托马斯架”。心内2科治疗做同一根血管放置两个支架治疗时,存在收取“经皮冠状动脉内支架置入术”加收20%的费用。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重复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属于重复收费、串换项目收费。经计算,以上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205652.45元。
因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主动退回违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按照罚过相当原则,适用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重复收费、串换项目收费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约谈法定代表人;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205652.45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怀化政通支行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19140103090249046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化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 11月 22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