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铁坡镇“4•5”非法盗采中毒窒息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2-06-28 16:09 信息来源:怀化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5日12时15分,怀化市中方县铁坡镇杨柳村发生一起非法进入废弃矿硐盗采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0.84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张庆伟,省委副书记、省长毛伟明,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殿勋,副省长陈飞分别作出批示。省安委办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厅长李大剑安排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朱崇洲、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张皓率工作组连夜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市委副书记、市长黎春秋第一时间做出批示,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旌带领应急、自然资源、卫健、消防、公安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力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省安委办对该起事故调查进行挂牌督办,并派员赴怀化驻点督导。
为查明问题、吸取教训,市人民政府成立中方县铁坡镇“4·5”非法盗采中毒窒息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旌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姚茂良任常务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向开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李慎鹏、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危安、中方县人民政府县长胡杰任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总工会及中方县人民政府相关人员为成员,聘请怀化市矿山领域专家库成员梁霖、舒双林两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下设综合组、技术组(含应急处置评估组)、管理组。市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同步开展工作。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检测、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人员询问、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矿硐基本情况
事故矿硐位于中方县铁坡镇杨柳村与新路河镇平坳村交界地段,行政区域隶属中方县铁坡镇杨柳村四组(上洪江垄),矿硐周边田地及林山承包人为新路河镇平坳村一组村民杨绍雄。距中方县城东直线距离约40.0km处,公路距离82.0km,地理坐标经度110°20′38″,纬度27°26′32″,海拔336m。地处湖南省雪峰弧形构造带中段雪峰金矿田内,属赋存于北东向区域韧脆性剪切蚀变带内的石英脉型金矿床,矿体赋存于芙蓉溪群蚀变砂岩中,主要表现为石英脉发育、硅化、褪色化、毒砂化、黄铁矿化等。该矿硐为上世纪90年代末杨柳村村民与外地人非法开采形成,后自行废弃。盗采人员进入矿硐时硐口及巷道未封堵。未办理过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事故发生后,怀化市专业应急救援支队对杨柳村四、五、六组区域进行了废弃矿硐的排查,初步排查出上世纪90年代的废弃矿硐25个(见附件4:中方县铁坡镇杨柳村废弃矿洞分布图),其中只有生田湾矿硐进行了封堵。2022年4月7日-10日,中方县铁坡镇人民政府已对排查出的废弃矿硐用砂石、水泥等进行封堵。
(二)非法盗采活动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杨春明,男,54岁,原系中方县铁坡镇杨柳村人,婚后入赘,户口迁至洪江市茅渡乡,为非法盗采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
2、杨英寿(事故中死亡),男,56岁,湖南省洪江市湾溪乡人,为非法盗采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
3、陈同才(事故中受伤),男,59岁,湖南省洪江市群峰乡人,为非法盗采活动的参与者。
4、陈代斌(事故中死亡),男,50岁,湖南省隆回县司门前镇人,为非法盗采活动的参与者。
5、易先明(事故中死亡),男,53岁,湖南省洪江市群峰乡人,为非法盗采活动的参与者。
6、杨光生,男,64岁,中方县铁坡镇杨柳村人,明知杨春明等人从事非法盗采活动,2022年4月3日,仍收取杨春明240元电费,为其提供抽水泵用电便利。
2021年2月27日起,杨春明、杨英寿等人自发组织在中方县铁坡镇杨柳村的四处废弃矿硐(废弃矿洞分布图第1#、7#、8#、9#硐,其中7#硐为事故矿硐)开展非法盗采活动。期间,杨春明、陈同才、杨英寿、陈代斌、易先明借住于杨柳村村民杨好佑(杨英寿的舅舅、杨春明的堂叔,于2022年3月11日病逝)家。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4月1日,非法盗采团伙组织者杨春明、杨英寿召集陈同才、陈代斌、易先明在铁坡镇杨柳村4组上洪江垄会合,准备继续对上世纪90年代的几个废弃民采老硐实施盗采。为减少盗采矿硐内的积水,4月2日-3日,杨春明等人从事发矿硐对面的村民杨光生家架设电线到事发矿硐7#硐及其相邻矿硐8#硐,将汽油机水泵和潜水泵分别安装在两个矿硐内,同时进行排水作业。
2022年4月5日8时许,陈代斌、易先明、杨英寿3人一起到事发矿硐下移汽油机水泵,加满汽油后继续抽水,3人原路返回到居住地用餐。10时许,陈同才、易先明2人进入事发矿硐下移汽油机水泵并加满汽油,启动汽油机水泵后原路返回居住地。
12时许,杨英寿、陈代斌进入事发矿硐给汽油机水泵加油,并启动了汽油机水泵。沿矿硐往硐口走,走到距硐口约10.0m(距汽油机水泵约19.0m)时,杨英寿突然倒地,陈代斌见杨英寿倒地,急忙跑出硐口,到马路下边的田坎上向杨春明等人招手呼救,然后又折返矿硐救人。易先明、陈同才、杨春明3人依次跑向事发矿硐救人,杨春明跑到硐口时,发现杨英寿和陈代斌倒在离硐口约15m处。杨春明和易先明进入硐中救人,不到1分钟易先明倒地,杨春明感觉身体不适后慢慢爬出硐口;陈同才跑入硐内关闭抽水泵后,感觉受不了就往硐口走,途中先后看见陈代斌、易先明倒在杨英寿的下方,走出矿硐后的陈同才浑身无力躺在矿硐口大口呼吸;12时19分杨春明在硐口打电话向住在事发矿硐附近的村民杨春密呼救,杨春密立即参与救援,下到矿硐内尝试抱起杨英寿未果,后出硐呼喊正在附近施工的湖南璟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方项目部农网改造施工队(以下简称中方农网改造项目部)的人员帮忙施救。随后杨春密和杨春明再次进入矿硐救人时,杨春密晕倒在距硐口约8.0m处,杨春明也晕倒在变坡点处。
中方农网改造项目部的施工人员12人听到呼救后陆续赶到,其中约5名人员进入矿硐内,先后将晕倒在矿硐变坡点的杨春明和距硐口约8.0m处的杨春密抬出矿硐。12时26分,清醒过来的杨春明分别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随后,中方农网改造项目部的施救人员又将晕倒在距硐口约15m处的杨英寿抬出矿硐,并将其放置于矿硐口东南角。后因出入矿硐施救感到呼吸困难,加之易先明、陈代斌晕倒位置距硐口较远,不敢贸然继续施救,12时40分,参与施救人员全部撤出矿硐,杨春明拨打119报警电话。
此时,矿硐口已清醒的陈同才跪地请求施救人员再下硐救人,但施救人员未敢再次贸然进入矿硐,陈同才不听劝阻再次跑进硐内,用水管将在距硐口约15m处的易先明捆好,叫硐外施救人员拖水管,因其身体无力未能捆牢,施救人员用力一拉后,导致捆绑的水管松脱,易先明便向下滑到陈代斌身上。同时陈同才也晕倒在矿硐内,中方农网改造项目部施救人员田斌和陈喜平立刻进入矿硐,将陈同才抬出矿硐。13时许,铁坡镇派出所民警到达事故现场,中方农网改造项目部施救人员撤离现场。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怀化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委副书记、市长黎春秋第一时间做出批示,通过消防视频连线,密集调度现场救援;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旌赶到现场,组织应急、卫健、公安、消防、中方县人民政府和市专业应急救援支队等部门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12时30分许,怀化市120中心电话联系中方县铁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丁华建,告知辖区内杨柳村出现气体中毒事件,具体伤亡情况不明,要求安排出诊。丁华建立即安排救护车(车牌号:湘NCM915)紧急出诊(13时15分许,该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随后,丁华建电话向县卫健局副局长杨隆念报告事故情况,杨隆念答复:“①组织医务人员尽力量参与抢救;②电话请求怀化市120中心支援;③县卫健局将马上组织抢救队伍到现场来支援”。丁华建立即电话联系怀化市120中心请求支援,并组织中方县铁坡镇中心卫生院副院长米小胡、邹志军和2名护士带急救药品及氧气袋自驾车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先期到达的医护人员正在对昏迷的陈同才输氧并将其放置在湘NCM915救护车上。丁华建要求立即转诊,并与怀化市120中心对接,在路上转运。同时,组织人员对矿硐口的杨春密和杨春明分别进行输氧,随后二人意识反应正常,拒绝转诊。杨英寿经医护人员现场检查,意识丧失、双侧瞳孔散大、颈动脉搏动消失、无呼吸(从鼻腔输入氧气),予以简单心肺复苏无效,宣布死亡。
15时45分许,怀化市消防救援支队和怀化市专业应急救援支队人员相继到达现场。16时05分怀化市专业应急救援支队人员配戴正压氧气呼吸器进入矿硐,16时25分将2名被困人员先后救援出矿硐。第一人(易先明)由中方县人民医院救护车(车牌号:湘NEA745)接诊。第二人(陈代斌)由怀化市中医院救护车(车牌号:湘N0A246)接诊,经现场确认死亡,转运至怀化市殡仪馆。
铁坡镇卫生院救护车湘NCM915行驶至新路河镇地段时将陈同才转移给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护车(车牌号:湘NEM010)后再次返回现场,将放置在事故矿硐外已死亡的杨英寿转运至怀化市殡仪馆。
18时45分许,接诊易先明的中方县人民医院救护车(牌号:湘NEA745)到达中方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急诊科医师杨长青接诊到易先明进行体查:意识丧失,颈动脉搏动消失,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血压未测出,脉搏未扪及,呼吸0。因病情十分危重,入院后进行紧急抢救,予以持续胸外心脏按压,清理呼吸道异物,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心电监测、肾上腺素静推等抢救措施。患者在抢救过程中,心电监测偶尔发现逸搏性心律,经院内专家会诊,决定继续进行抢救,采取持续心肺复苏等措施。
4月6日01时30分,易先明无自主意识、无自主心跳及呼吸,血压脉搏测不出,无大动脉搏动,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应消失,心电图为直线,经中方县人民医院宣布死亡。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怀化市委市人民政府要求中方县全力做好善后工作,指导中方县人民政府现场成立善后处理工作专班,稳妥做好医疗救治、家属安抚和舆论引导等善后工作。截至2022年4月25日,受伤人员陈同才已治愈出院,三名死者火化安葬,家属情绪稳定,社会秩序平稳。
三、事故现场查勘及检验检测情况
(一)现场查勘情况
经现场查勘,事故矿硐地理坐标经度110°20′38″,纬度27°26′32″,海拔336m。硐口方位300°,高约1.5-1.7m,宽约0.9-1.0m。据应急救援人员介绍和陈同才现场确认,硐内情况如下:沿300°方向水平延伸约4.0m,进入一缓坡段,坡度2°,长度为2.0m;往前为同一方向下的斜井,方位仍为300°,坡度26°,长度9.0m;再往前为同一方向下的斜井,方位仍为300°,坡度20°,长度为16.0m,到达水面。距水面2.0m处摆放有一台汽油机水泵(50ZB20-4.0Q自吸式离心泵),一端放置于一根树木上(即作为汽油机水泵摆放平台),水淹处未进行勘测,前方井巷情况未知。事故发生后铁坡镇人民政府已用砂石、水泥等材料将硐口封闭。
此处地层为芙蓉溪群架枧田组,岩性为浅灰绿色含粉砂质板岩。地层产状0°∠65°。
(二)检验检测情况
1.矿硐现场检测情况
经怀化市专业应急救援支队现场查勘检测,4月5日16时05分,距硐口4.0m处检测CO浓度为239ppm、O2浓度为20%,无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有害气体。下山方向离硐口约15.0m处,发现两名被困人员(易先明、陈代斌)上下叠加趴在地面,上面的易先明头朝硐内,下面的陈代斌头朝硐口。经测量,该处巷道高约1.5m、宽约0.9m,坡度26°,温度26℃,CO浓度332ppm,O2浓度19.2%,无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当日16时35分,在离硐口约29.0m处发现汽油机水泵一台(型号50ZB20-4.0Q),此处巷道高约1.75m,宽约0.9m,坡度20°,温度26℃,CO浓度258ppm,O2浓度19.8%,无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汽油机水泵下方约2.0m处为积水,未发现其他被困人员。
2.遇难人员尸体检验情况
根据中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遇难者易先明、陈代斌、杨英寿全身未见致命性损伤,尸斑呈鲜红色,心血碳氧血红蛋白含量分别为83.9%、76.3%、82.2%(超过50%即可致死),结合案情,均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废弃矿硐内的汽油机水泵连续运转,汽油燃烧产生的废气在矿硐内大量聚积,导致硐内的CO浓度严重超限,非法盗采人员进入矿硐,吸入高浓度CO导致中毒窒息;在场人员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二)间接原因
1.非法盗采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无任何个人防护和通风处理的条件下盲目进硐作业;
2.当地个别老百姓为非法盗采团伙提供用电和住房便利条件;
3.属地县、镇、村及相关部门对自然资源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履职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和报告制度未落到实处。
(三)事故性质
经中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该起事故涉嫌非法采矿罪。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涉嫌非法盗采刑事犯罪案件。
五、党委政府及相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该起事故虽然是一起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但暴露出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在“打非治违”以及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中方县铁坡镇杨柳村村民委员会
未发挥安全隐患排查前哨作用。对杨春明等人在杨柳村4个废弃矿硐持续一年多时间的非法盗采行为发现举报不力。
(二)中方县铁坡镇党委、政府
落实“打非”主体责任不力。虽组织成立了“打非”专班,开展了安全隐患摸排、联合执法及日常巡查工作,但隐患排查及日常巡查浮于表面,对“打非”行动宣传发动不够,对2021年7月杨柳村6组的非法盗采问题重视不够,仅对盗采矿硐进行封堵,未采取有效措施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对杨柳村废弃矿硐隐患摸排不到位,对杨春明等人长达一年多时间的非法盗采行为失管失察。
(三)中方县自然资源局铁坡镇自然资源所
落实“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动态巡查和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按要求和程序及时上报2021年7月杨柳村6组非法盗采行为;对铁坡镇杨柳村废弃矿硐隐患摸排不到位,对杨春明等人长达一年多时间的非法盗采行为失管失察。
(四)中方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
履行“打非治违”职责不到位。对矿产资源执法检查和动态巡查不到位;对铁坡镇杨柳持续存在的非法盗采行为监管失察。
(五)中方县自然资源局
履行“打非治违”行业监管责任不到位。虽安排部署了自然资源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但宣传发动不够,动态巡查和隐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对铁坡镇杨柳村废弃矿硐及持续的非法盗采行为监管缺位。
(六)中方县人民政府
履行“打非”主体责任不到位。虽安排部署了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三年行动,重点对非煤矿山及需要生态环境修复的矿坑、尾矿开展专项整治及联合执法,但对自然资源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重视不够、统筹推动不力、督促检查不到位,对铁坡镇杨柳村废弃矿硐隐患及持续的非法盗采行为失管失察。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杨春明,男,54岁,洪江市茅渡乡人,系非法盗采的组织者、参与者,已于2022年4月6日被中方县森林公安局以涉嫌非法采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22年5月9日移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陈同才,男,59岁,洪江市群峰乡人,系非法盗采参与者,2022年4月6日被中方县森林公安局以涉嫌非法采矿罪立案侦查,2022年4月25日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2年5月9日移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人员
3.杨光生,男,64岁,中方县铁坡镇杨柳村人,明知杨春明等人从事非法盗采行为,仍为其提供用电便利。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议不予追责人员
4.杨英寿,男,56岁,湖南省洪江市湾溪乡人,为非法盗采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涉嫌非法采矿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责。
5.陈代斌,男,50岁,湖南省隆回县司门前镇人,为非法盗采活动的参与者,涉嫌非法采矿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责。
6.易先明,男,53岁,消防湖南省洪江市群峰乡人,为非法盗采活动的参与者,涉嫌非法采矿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责。
(四)建议追责问责和组织处理的人员
1.杨宏斌,2017年3月至2022年4月任铁坡镇杨柳村支书、主任(事发后已先期免职)。未积极发挥前哨作用,对本村废弃矿硐的安全隐患摸排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杨春明等人在辖区内废弃矿硐持续一年多时间的非法盗采行为,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陈先会,2020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铁坡镇自然资源所所长(事发后已先期免职)。落实铁坡镇自然资源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宣传发动不够,未按要求和程序及时上报2021年7月杨柳村6组非法盗采行为;对铁坡镇杨柳村废弃矿硐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不到位,对杨春明等人长达一年多时间的非法盗采行为失管失察,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3.王宇,2021年5月至今任中方县铁坡镇副镇长,分管自然资源工作。对铁坡镇杨柳村废弃矿硐隐患摸排不到位;对铁坡镇自然资源所巡查工作督促不力,对杨春明等人长达一年多时间的非法盗采行为失管失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杨小燕,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任铁坡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事发后已先期免职),2020年3月至2021年5月任铁坡镇副镇长,分管自然资源工作,驻杨柳村。对铁坡镇杨柳村废弃矿硐隐患摸排不到位;对杨春明等人的非法盗采行为失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周义深,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任铁坡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事发后已先期免职),2021年11月至今驻杨柳村。履行辖区内安全生产领域“打非”主体责任不力,对铁坡镇杨柳村废弃矿硐隐患摸排不到位;对2021年7月份群众举报的非法盗采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对杨春明等人长达一年多时间的非法盗采行为失管失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6.潘春,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任铁坡镇党委书记(事发后已先期免职),2017年9月至2021年5月任铁坡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履行辖区内安全生产领域“打非”主体责任不力,宣传发动不够,对杨柳村废弃矿硐隐患摸排工作安排、督促不到位;对2021年7月群众举报的非法盗采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对杨春明等人长达一年多时间的非法盗采行为失管失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李文,2020年6月至今任中方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落实自然资源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执法检查和动态巡查不到位;对铁坡镇杨柳村持续存在的非法盗采行为失管失察,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8.尹平,2019年6月至今任中方县自然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和行政执法工作。对全面开展自然资源领域“打非治违”工作部署不及时,推进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铁坡镇杨柳村持续存在的非法盗采行为失管失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9.夏宏志,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任中方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事发后已先期免职)。对全面开展自然资源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安排部署不力、落实推进不够、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铁坡镇杨柳村持续存在的非法盗采行为失管失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0.彭静,中方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2019年3月至2021年7月任中方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系中方县自然资源局2021年“打非治违”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作为县自然资源局“打非治违”三年行动第一责任人,对“打非治违”工作重视不够,部署不及时;对铁坡镇杨柳村存在的非法盗采行为失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1.周怀志,2019年12月至今任中方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自然资源工作。对中方县自然资源局“打非治违”工作指导不力,对该局动态巡查不到位、“打非治违”不力等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2.肖卫,2021年10月至今任中方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中方县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中方县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研究部署不力、统筹推动不够、督促检查不到位等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予以诫勉。
(五)其他处理建议
1.责成铁坡镇党委、政府向中方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责成中方县自然资源局向中方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责成中方县委、县人民政府向怀化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督导,精准问责。
(二)深刻吸取教训。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责任落实。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15条硬措施和省、市任务清单,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党政其他负责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组织分管行业领域开展会商研判,细化检查措施,加强工作调度与现场督导,推动分管行业领域安全检查落到实处。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厘清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三)推进打击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安委办〔2022〕1号)和《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61号)要求,切实落实“打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盗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废弃矿硐开展全面排查,严格按要求封堵到位并设立警示牌,消除事故隐患。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责任,强化工作举措,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强化执法打击力度,加强行刑衔接,对各类违法行为严格排查,严厉惩处,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切实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
(四)加强宣传警示。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干部的业务培训,开展安全事故“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利用政府公告、电视、“村村响”广播等多种途径开展宣传。落实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实施举报奖励,充分发动群众监督,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