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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5-09-02 09:13 信息来源:怀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委托单位:怀化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地址:怀化市鹤城区府前中路2号市民服务中心A8

电话:0745-2234367

法定代表人:谭瑞明  职务:怀化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局长

受委托单位:怀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怀化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地址:怀化市鹤城区花溪路98

电话:0745-2248706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怀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怀化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公共卫生行政执法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现将部分公共行政执法权委托怀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怀化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代为行使。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传染病预防、控制的组织指导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一)委托单位行政执法权限依据现行卫生健康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二)受委托单位是合法的受委托对象依据:怀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怀化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是依法成立的履行全市卫生监督执法职责的事业法人,核定编制189人,有卫生监督员40名,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技术检查、鉴定的设备、人员及场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委托范围

(一)委托事项

1.承担市疾控局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健康、爱国卫生、涉水产品、托育机构、消毒产品、餐饮具消毒等公共卫生健康领域的监督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2.组织实施全市公共卫生行政执法稽查,指导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

3.承担全市公共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指导工作。

4.承担国家、省、市公共卫生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组织实施全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

5.承担与公共卫生行政执法有关的应急工作。

6.完成由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委托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

(二)委托权限

1.监督执法检查、行政强制;

2.行政处罚:

1)对公民处以警告、通报批评、3万元以下(含)罚没金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通报批评、10万元以下(不含)罚没金额的案件,由怀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怀化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按《行政处罚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或按有关流程立案、收集证据、听证、法制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查等普通程序处罚。

2)对公民处以3万元以上罚没金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没金额和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吊销许可证件的案件,由怀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怀化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按有关流程调查立案、收集证据、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市卫生健康委监督科进行法制审核,委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当事人提出听证的,由委托人组织听证。

三、委托期限

2025710日至2028710

四、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

1.指导监督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3.纠正或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且导致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终止部分或全部委托,并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4.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超越委托范围或存在重大过错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委托单位有权对其行使追偿权。

5.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二)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

1.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的期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被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应当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3.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每季度向委托单位上报立案案件、结案案件统计情况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每年度向委托单位书面上报年度执法情况。委托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及时报告。

4.有滥用委托权、以自己名义执法、超越委托权限执法、违法行政执法、不当行政执法等情形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所有监督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并具备相应的行政执法能力。

五、其他事项

1.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自2025710日起生效,委托期满需要继续委托的,应在本次委托结束前1个月内,重新印制委托书实施委托续订。

2.委托单位因行政执法依据调整、职能调整或工作需要,有权随时变更、终止以上委托事项。

3.本委托书一式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受委托单位(怀化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代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