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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怀化市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计划生育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0-09 00:00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怀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共怀化市委组织部
  中共怀化市委统战部
  怀化市人事局
  怀化市民政局

  
  怀人口发〔200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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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怀化市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
  计划生育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统战部,各县(市、区)人事局、人口计生局、民政局:
  现将《怀化市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计划生育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人事局
市人口计生委市民政局
  二○○八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审查管理办法通知


  怀化市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
  计划生育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推进综合治理,促进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带头模范地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作关系、党员组织关系或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
  
  第三条计划生育审查的内容是对被审查人在1990年1月1日(《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有无违法多生育子女、违法收养子女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审查。
  
  第四条在招录国家工作人员、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推荐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必须进行计划生育审查。
  
  (一)在办理录用审批公务员手续时,应要求提供由当地人口计生部门签署意见的没有违反计生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提拔任用干部时,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干部中,应认真听取被考察对象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方面的情况,在正式任命前,应将拟提拔任用的人员名单交由同级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计划生育审查。
  
  (三)推荐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时,各级党委在正式代表推选前七天应将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交由同级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计划生育审查。
  
  (四)推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级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代表候选人之后,正式选举前7天应将代表候选人名单交由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
  
  (五)推荐政协委员、工商联执委时,各级统战部、工商联在候选人推荐提名工作完成后,正式选举前7天将候选人名单交由同级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计划生育审查。
  
  (六)推荐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将候选人名单交由同级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计划生育审查。在正式选举前应当如实介绍被推荐人的违法生育的情况,不得隐瞒。
  
  (七)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时,表彰单位应将拟表彰人员名单交由同级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计划生育审查。
  
  第五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实施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计划生育具体审查工作。
  
  (一)对同级有关部门交办的计划生育审查工作应在3天内完成审查任务,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二)对上级人口计生部门交办的计划生育审查工作,应及时进行审查备案,并在3天内将审查结果报交办部门。
  
  第六条如不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计划生育审查,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