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秋季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1、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招生标准,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招生,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招生。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未举办民办学校的省、市示范中学,允许按当年招生计划招收一定比例的择校生,具体比例以省教育厅文件为准。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的“三限”政策。2、高中新生录取以学科成绩加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为依据。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初中学业会考成绩为初中毕业生升高中的学科成绩依据。各县(市、区)教育局、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再另行举行升学考试。省级示范中学招收本校所在行政区域之外学生,必须先报市教育局批准。高中新生录取必须坚持综合素质全面考核的原则,不以文化成绩为唯一依据,要注重思想品德等各方面素质的综合评价。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办法见《怀化市教育局关于初中毕业考试、综合素质评定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怀教发〔2006〕15号)文件。3、各县(市、区)必须高度重视理、化、生实验操作及信息技术、劳技、综合实践课程的测试。理、化、生实验操作及信息技术、劳技、综合实践课程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动手能力的重要课程。理、化、生实验操作测试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各县(市、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管理部门和教学仪器站负责,以学校为单位具体实施。测试工作要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和有利于指导教学,其测试结果的运用具体办法见《怀化市教育局关于初中毕业考试、综合素质评定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怀教发〔2006〕15号)文件。4、根据省教育厅(湘教通[2004]79号)文件的要求,体育会考及测试成绩应计入升学成绩总分,今年的体育学科考试,按总分60分计入升学的学科成绩总分。5、当学年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升入普通高中加20分;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升入普通高中可加15分。县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升入普通高中的加分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自定,但不得高于市级加分标准。学校不得另行再定招生加分规定,特殊情况须提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规定,并同时报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驻怀部队子女或农村教师子女加20分;在由教育行政部门和科协共同举办的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省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0分,三等奖加5分;市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5分;体育比赛省级前六名加15分;市级前六名加10分;艺术类比赛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分、10分、5分;市级一、二等奖分别加10分、5分。以上特长类优惠加分,加分项目均应发生在初中阶段,且得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特长类优惠加分每项只能计一次最高分。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子女的加分政策见湘公通〔2006〕9号文件的规定。上述客观优惠加分(如部队、农村教师和警察优抚对象和子女加分)不得累计重加。主观优惠加分(如三好、优干和各类特长加分),各类累计加分最高不得超过30分。考生须将优惠加分的项目在报名表上填写清楚,并附相关证书或证明,以备教育行政部门审核。6、各校的招生工作程序和时间表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不得擅自提前向学生发放所谓的《预录通知书》,严禁任何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组织高一新生提前开学(高一新生的军训离正式开学日期提前十天进行除外)。7、各学校的招生宣传内容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准以降低收费标准等优惠承诺作为招生手段和宣传内容,招生广告或简章在对外公布之前必须上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有招生广告或简章的,应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布,各校不得擅自发布。8、凡需跨本校所在行政区域异地招生的省级示范学校,其招生办法只能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或学校网站进行宣传,严禁派人到其它县(市、区)或学生家庭进行任何方式的招生工作。9、各县(市、区)教育局须在7月10日前将普通高中招生方案(含招生数、招生办法、录取分数线等)报市教育局备案。省级示范中学单独上报。10、根据《怀化市教育局关于初中毕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湘教发[2006]15号)文件规定,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依据是初中毕业会考的学科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普通高中学校要在招生工作中充分运用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并根据本县实际,将所属的省、市级高中学校当年招生计划中非择校计划数的3—5%,分配到相对薄弱的初中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为依据,进行免试保送升学的试点工作。11、为确保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必须坚持普高与职高合理分流和对学生全面发展负责的原则。其初中毕业会考的学业成绩(含体育会考成绩)的最低录取控制线为:省级示范高中700分以上;市级示范高中625分以上;一般普通高中575分以上。音、体、美特长生可降低50分录取,但特长生的比例必须控制在当年招收学生总数的5%(指需降分录取的特长生,以下比例相同)以内,获准举办民办普通高中的要控制在8%以内。所有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初中肄业生。凡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不予新生注册。12、各普通高中学校严禁招收复读生、借读生。13、各学校(含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并切实搞好招生过程中的廉政建设。严重违反招生纪律规定的,将对学校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情节作出处罚,直至取消该校招生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