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申请
一、农村医疗救助1、救助对象:《湖南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规定:救助对象是农村五保户和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2、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当年度已支付的大病、重病的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资料;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报销的凭证;已享受政府其它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其它应提供的材料证明。经村民委员会评议后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填写救助意见和救助金额,报县民政局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过村民委员会告知申请人。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核准意见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城市医疗救助1、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大病医保但医疗费用个人仍然难以承担的人员和其他因患大病个人难以承担医疗费用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市低收家庭成员。2、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县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