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发放程序
1、凡当月有新增退休人员的企业、退管机构或参保人员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于当月10日前填报《新增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附表一),同时携带新增退休人员的身份证及有关资料到市企业社保中心审核,并于当月26日后持经审核后的《新增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及相关证明到市邮政局领取养老金存折。否则,不予办理领取存折手续。 2、企业离退休人员每月不论有无增减变化,各企业、退管机构或参保人员档案管理部门必须在每月10日前向市企业社保中心上报《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经社保机构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确认后,方能发放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凡逾期未填报或审核的,将暂停发放当月基本养老金。 3、每月正常发放养老金为当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