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流程、办理机构
1、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填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①工伤认定证明;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其直系亲属身份证明;③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门诊、住院病历;④其他和鉴定有关的资料。 2、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按规定填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等材料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3、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进行审核并予以受理后,按规定每月25日前后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到具备资格的指定医院进行有关的医疗鉴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集体评审,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个人。 4、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6、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和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7、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的其他确认可参照以上有关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