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客户义务
1、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在规定的营业场所办理相关手续。 2、用电客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客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处。 3、用电客户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4、用电客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 5、用电客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a、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b、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c、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d、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 e、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6、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a、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 b、擅自接线用电 c、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d、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e、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f、故意使用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g、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7、当电力系统事故引起居民家用电器损坏, 8、居民客户应在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7日内向供电企业提出索赔。超过7日的供电企业即视其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将不再负责其赔偿。 9、用电客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转供电。 10、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供电企业以销户终止用电。用户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