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审批

怀化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huihua.gov.cn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编辑 更新时间:2007-12-12

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取得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

许可条件
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二、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二)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信息产业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外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符合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二)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信息产业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程序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项目建议书(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合营期限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企业的基本情况、服务项目、业务预测和发展规划、投资效益分析、预计营业时间等);
3、中方投资者、外方投资者符合许可条件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4、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中方主要投资者依照上述规定提出申请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文件,经信息产业部审查认可并书面通知后,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是,自审查认可通知之日起至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之日止的期间不得超过1年,且该期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批期限之内。
(二)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同上);
2、外方投资者符合许可条件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3、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一)《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环节
1、对于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对于设立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信息产业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转送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环节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属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属于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环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信息产业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四)工商注册登记环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附:
1、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材料目录 
(1)中方投资者的有关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基本情况的介绍
(2)外方主要投资者的有关材料:公司登记证;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运营经验与良好业绩的证明;过去3年的公司年报;资信证明。
(3)外方其他投资者的材料:公司登记证;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4)项目建议书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其他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根据法律、法规需要的其他材料等。
2、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建议书范本
(1)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中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国籍、职务、公司住所、注册地、基本情况介绍
外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国籍、职投资总额: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出资方式
(3)拟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金额;出资方式
(4)注册资本中各方出资比例:中方出资比例;外方出资比例
(5)申请经营的业务总类:属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承诺中的业务种类;具体开展业务的说明
(6)合营期限: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是    年。
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本
(1)拟设立企业的基本情况:投资人情况;企业组织结构;
(2)拟设立企业的服务项目:业务结构及收益模式;业务提供方向;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业务覆盖范围;
(3)业务预测和发展规划:市场调研和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广告与宣传方案;
(4)投资效益分析:销售收入预测;利润预测;财务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预计营业时间;
(6)企业的劳动工资、福利及培训;
(7)结论。

备 注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并通过信息产业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联系方式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电话:010-6601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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