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
一、基本条件: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及门诊、住院病历 4、因工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需提交工伤认定证明 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提交被鉴定人和因工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6、涉及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提供单位公示名单及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公示情况的报告。 7、其他和鉴定有关的资料。 二、工作程序: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按规定填报的《湖南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向申请人说明。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医疗专家组做出医疗技术鉴定意见。根据医疗技术鉴定的需要,专家组可以要求被鉴定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检查资料。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鉴定委员会成员及医疗专家依据医疗专家组的医疗技术鉴定结论及病历资料,对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集体讨论,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5、涉及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应下达单位公示,公示情况经单位汇总,由单位党、政、工、劳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公示后有异议的情况,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再次下达单位公布。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妥善留存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资料。 三、工作纪律 1、坚持“三公”(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严肃态度、严肃纪律、严格程序)的原则。 2、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专家库设厅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派人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劳动能力鉴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3、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三严禁”:严禁提供虚假鉴定意见;严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严禁收受当事人财物。 4、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坚持专家决定,集体讨论的原则,鉴定过程中充分尊重医疗专家的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过程中,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5、涉及到职工反映强烈,争议较大的劳动能力鉴定,应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