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手续
(一)工商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分两步:一是立项之后,审批机关对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办理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二是在合同章程被批准后办理开业登记。
1.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资册资金)、投资人名称或姓名及出资额等内容;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4)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4)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5)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照片;
(6)住所证明;
(7)名称登记的全套材料;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材料一份,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原件。
(二)税务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独资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内,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相关文件、营业执照、全国统一代码证书、企业有关合同、章程、协议副本、银行基本帐户卡、企业法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税务部门领取)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生产、经营期内,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持原有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三)财政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工商执照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手续(法定地址在长沙且中方单位为中央、部队、省属单位的中外合资、 合作企业向省财政厅办理)。
办理财政登记须提交以下文件;
(1)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的合同、章程副本;
(4)经董事会讨论同意的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5)企业财务人员符合上岗条件的有效证明;
按上述规定办完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由财政部门签发财政登记证及其副本。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和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如迁移法定地址、增减或转让注册资本,延长合同期限或更换财会人员,应持有关文件向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补充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持有关文件向财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四) 办理"自理报关注册登记"
一、请提交下列资料:
1.自营进出口企业,提交:
(1)外经贸部对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章程;
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提交:
(1)经贸部、省(市)外经贸厅对合同、章程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3)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章程、合同(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2.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98年前为《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企业税务登记证》、国家外经贸部门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财务制度;
4.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帐簿设置情况(包括固定资产、存货、销售等科目的总帐及明细帐);
5.财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和财务经办人员简历资料;
6.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张两寸免冠照片及联系电话;
7.法人代表手写签名章印模,规格5×2厘米;
二、请填好下列表格:
1.《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表》;
2.《企业情况登记表》;
3.《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报关专用章统一安排刻制;
四、缴纳注册登记手续费人民币15元;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发给《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五)海关减免税备案登记
请提交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批准证书复印件;
3、《项目确认书》正本;
4、企业合同及章程的批复(独资企业免交合同)复印件;
5、验资报告正本及复印件;
(六)办理"对外加工生产企业"登记
请提供下列资料:
1. 加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 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承接加工业务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及复印件;
3. 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4. 加工生产企业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5. 加工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颁发,1998年以前为《企业法人代码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6. 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张两寸照片及联系电话;
请填好下列表格:
1.《企业情况登记表》
2.《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企业如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已在海关登记内容以及注销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
(七)外汇登记
A.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提示
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外商投资企业应先取得外经贸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领取了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后,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以后到外汇局或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均需出示此证。
II、申报材料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3、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及其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
4、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
6、补办《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应在全国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
III、注意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应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天内办理。
2、企业经营范围,须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上注册。
3、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上注明有关合营各方出资方式、比例。
4、每年应按期参加联合年检。
B.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开立、变更和注销
资本金帐户是已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的一种外汇帐户。它的收入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双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已经外经贸部门批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到工商管理部门领取或正在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a.开户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开户原因、拟开户银行)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3、合资合作合同、章程。
b.帐户变更和注销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变更事项及其原因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
3、退回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银行联(如银行已归档,不能退回,则应在帐户变更后补交撤户证明);
4、企业增资或减资,还应提交银行近期对帐单、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和外经贸部门批复文件等;
5、企业如以其外债转增资,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外债注销证明及其外债专户银行盖章的最近5个工作日余额对帐单。
1、资本金帐户贷方累计发生额等于注册资本金中的现汇出资部分。
2、由资本金产生的利息自动转存,不必调高资本金帐户的最高限额。
3、企业增资,应申请变更资本金帐户,以相应调整其资本金帐户最高限额。
4、外资非法人合作企业、合作项目的帐户比照资本金帐户办理。
5、注销时,帐户内的余额经外汇局批准结汇或划转到其他外汇帐户。
6、如申请开立境外帐户,须提供境外银行的资信证明。
C.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境内再投资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应事先取得外经贸部门的批复文件的批准证书。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后,企业应持外汇局出具的外方所得再投资证明办理工商注册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a.利润再投资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
2、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原件(复印件留底),投资方董事会有关利润处置方案的决议原件(复印件留底);
3、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产生利润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6、拟再投资企业的外经贸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资合同或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7、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验后返还);
8、产生利润企业和拟再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b.清算、股权转让和先行回收投资所得再投资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
2、能够证明外商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合法出资(原企业的外经贸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验资报告等)的材料;
3、拟投资企业的外经贸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
4、如果清算、股权转让和先行回收投资所得是外汇,还应提供原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同意外汇划转的核准件。
c.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增资
2、企业董事会关于增资的决议、修改后的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3、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以两项基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批复;
4、增资前企业的验资报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如已先行变更,持变更后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正本;
5、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所得税完税凭证。
1、未完税利润不得用于再投资。
2、未分配利润不得用于再投资。
3、对于投资者未按合同、章程缴足资本的企业,其实现的利润不能用于补缴投资者未缴足的资本,投资者应认缴的注册资本,必须由投资者投入。
4、企业用储备基金和发展基金再投资只能用于本企业注册资本增资。
5、外方所得人民币和外汇权益境内再投资证明由权益产生地的外汇局出具。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所投资企业获得该类权益再投资,由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证明。
6、可用于再投资的外方所得包括:已经分配给外方且尚未汇出的人民币和外汇税后利润;外方清算、撤资、转股所得合法的人民币和外汇及设备;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和外汇。
(八)出入境检验检疫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应将一套完整的资料(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可行性报告等文件复印件)送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资企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同时办理进口设备备案登记,并领取《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资企业登记证》,以便今后对企业之检验检疫事项进行依法管理。
(九)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省外经贸厅核发的批准证书后,持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中外双方提供资本金证明(含财产明细表及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文件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按财务隶属关系到相应的财政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十)环保登记
凡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以下程序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建设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须填报《建设项目立项环境保护审查意见表》,报批准立项机关的同级环保部门签署意见,纳入项目建议书,作为立项依据。
2、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须向批准立项机关的同级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3、项目竣工作,建设单位须向原审批的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经验收合作后,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4、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单位在项目正式投产或使用时,须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