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农民集资收费项目设置和范围确定的审批
许可事项:向农民集资收费项目设置和范围确定的审批。
许可依据:
1、《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92号);
2、《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3、《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切实贯彻执行<湖南省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派款的规定>的决议》(1990年12月28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许可方式: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审批。
许可对象:省直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组织;各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3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向农民集资收费项目设置和范围确定必须有正确充分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向农民集资收费项目设置和范围确定不能超过相关地区农民的承受能力;
3、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审批事项的书面报告(4份);
2、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文(2份);
3、资金或成本测算资料或财务资料(2份);
4、近三年来生产经营成本和社会平均成本资料(2份);
5、拟设置的集资收费项目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评估报告(2份);
以上材料能提交电子版的需同时提供电子版(包括发送电子邮件和磁盘)。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受理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2214345 网址:http://www.nzw.hunan.gov.cn)。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填写《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接受申请材料凭证》、《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登记》,予以受理登记,转入初审程序;
(3)对申报资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必须及时将需要补充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填写《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初审人员。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①向农民集资收费项目设置和范围确定的依据和理由正确充分;
②现行项目标准水平、建议制定或调整的项目标准水平、幅度、金额;
③相关资金或成本测算,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本地区或行业近三年来的生产经营成本情况,以及社会平均成本等情况;
④拟设置的集资收费项目对相关地区或行业及农民群众的影响、农村社会的承受能力情况;
⑤拟设置的集资收费项目对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总水平的影响等。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复审。
(3)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退件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3、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
(1)审核受理人员移送的申报材料;
(2)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对符合标准的,写出书面复审意见,报办主管领导;
(3)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退件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受理人员退回申请人。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办领导。
(1)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定;
(2)同意复审意见的,在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审批的行政许可文书上签署意见,办理联合审批手续;
(3)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退件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四、公告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许可项目承办人、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人员。
(1)在湖南农村招商引资网上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行政许可证书交办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3)对未通过审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4)按要求将文书材料立卷归档、上网公示。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办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2212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