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04 17:24 信息来源:怀化市统计局
一、《湖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受外部干预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执法检查时主动坦白统计机关尚未掌握的统计违法问题的;
(三)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减轻或消除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湖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由于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者的原因导致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并经查实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撰稿:邓 芳复审:曾 军
终审:贺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