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21 00:00 信息来源:怀化市统计局
一、事项名称: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办理对象: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统计调查,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五、法定期限:5个工作日
六、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七、办理条件:中央驻怀单位、市直机关(市统计局除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直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市级以上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市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单独组织实施或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
八、申请材料: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及备案时,须备齐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以部门(单位)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的函。
(二)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概要说明新增调查项目的立项依据、调查目的、调查范围和频率、经费预算与来源情况等;概要说明修订调查项目的变化调整情况。
(三)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四)相关材料。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九、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政府服务中心统计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办理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窗口首席代表审核。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决定
1、岗位责任人:统计局首席代表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办理意见,制作相关行政文件或证照;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不予以办理意见,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十、是否收费:否
十一、收费依据:无
十二、收费标准:免费
十三、申请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统计局窗口
十四、咨询电话:0745-2723821
十五、投诉电话:0745-2713501
十六、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