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商务局

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业务 > 开放型经济

综合保税区政策对比指引 综合保税区政策对比指引

发布时间:2017-08-16 13:42 信息来源:市商务粮食局

综合保税区政策对比指引

 

一、定义及分布现状

综合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口岸、物流、加工等相同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湖南省目前设有衡阳综合保税区、湘潭综合保税区、岳阳城陵矶综合保税区和长沙黄花综合保税区(获批在建)4个综合保税区,在数量上位居中西部省份前列,截止201 63月底,全国共设有综合保税区66个。

二、主要业务类型

综合保税区是我国目前功能最齐全、政策最优惠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中西部内陆地区扩大对外开放有效对接国际内国际两个市场和充分利用两种资源的重要平台,目前在重庆、成都、郑州、西安等地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示范效应。利用综合保税区主要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二)国际转口贸易;

(三)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四)国际中转;

(五)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六)商品展示;

(七)研发、加工、制造;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区内外注册企业

  在对注册企业要求方面,区内较区外对企业资质要求更高。

 

区内

区外

对比

1.原则上要求具有法人资格(区外企业法人可在区内设分支机构)。

2.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以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能力。

3.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进行联网。

4.可同时具有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双重身份

区外企业分为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两类:

1报关企业:

(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2)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

(3)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4)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5)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置个人。

区内企业实行围网管理,要与海关联网,对企业资质要求一般要高于区外。

 

 

 

 

 

 

 

 

 

 

 

 

 

 

 

 

 

 

四、税收优惠政策

 

区内

区外

对比

一线¨境外入区免

1.从境外入区的为区内自用的进口基建物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2.从境外入区除减免税货物、征税货物(区内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等)外的其他进口货物予以保税;

3.从区内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加工贸易手册进口货物免征关税及代征增值税。

2.加工贸易项下不作价进口设备免征关税(不免增值税),不作价进口设备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  

 3.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4.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1.在设备进出口上区内明显优于区外,可免增值税;

2.区内加工贸易成品出境不征关税。

3.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等(清单内)

原材料,入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

率予以退税。

二线¨境内入区退

1.从境内进入区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2.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等(清单内)原材料,入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3.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境内区外采购的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清单内),入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4.对取消出口退税进入区内并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海关办理卡口登记手续,不退税。

区内交易免税

1.综合保税区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物流+加工)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区域问以及区域与场所间流转不征关税和增值税。

 

 

五、禁限类及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项目

区内

区外

对比

1.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区内。

2.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除国家已经发布的禁止进口货物和禁止出口货物物品外,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共计1 862项。

区内外政策基本一

致;区内不得开展

高耗能、高污染和

资源性产品加工贸

易。

区内加工贸易商品不受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商品限制。

目前湖南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可以实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

湖南省区内外政策

优势基本一致。

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1.一线进出境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八区环节已经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境环节不再要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免于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2.区外一般贸易及加工贸易配额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区内优势明显优于区外

 

六、加工贸易(保税加工)政策

区内

区外

对比

以企业为单位建立电子账册,实行联网监管。

1.电子化手册:以企业加工贸易合同为单元进行管理,一份合同对应一份手册;

2.电子账册:以企业为单元为联网企业建立电子底账,一个联网企业设立一个电子账册。

手续、时限等方面区内优于区外。

 

区内企业不需办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手续。

区外电子化手册设立需办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一般信用以上企业为“空转”)

区内优于区外

单耗

核销管理

1.区内加工贸易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

2.对电子账册按周期实施滚动核销。一般海关根据监管实际1年内至少核销1次。

1.电子化手册和电子账册均适用国家单耗标准管理。

2.电子化手册核销期限以加工贸易合同期限为准,一般不超过1年,经延期后最长不超过2年;电子账册按核销周期定期核销,1年内至少核销1次。

区内优于区外

外发加工业务

1.外发货物种类不受限制;

2.加工期限不超过6个月,加工完毕后成品按期返区;

3.无需征收保证金。

1.加工贸易全部工序外发需要向海关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2.承揽者可以为个人;

3.外发加工时限以手()

核销期为准。

区内外各有优势

 

残次品、副产品出区内销,海关按报验状态征税,受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可以申请内销、退运或销毁处理,残次品折料件内销,副产品按报验状态征税。内销受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区外处理方式上相对灵活。

边角料

废品

包装物料

处理

边角料、废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经海关批准可内销,按报验状

态征税,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免领进口配额、许可证件;属于列入《禁止进口废物目录》的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需出区进行处置的,有关企业凭综合保

税区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批件等材料,向海关办

理出区手续。

可以申请内销、退运或销毁

处理,海关按内销时的报验

状态归类,边角料等属于实

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海

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

款。

区内企业内销对环保要求更高。

货物销毁

放弃处理

区内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经海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保税港区主管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不得放弃的货物除外。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由加工贸易企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置,一般贸易货物销毁、放弃按相关规定办理。

区外企业不能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放弃业务只能申报销毁。海关对销毁后取得的收益进行征税。

料件成品内销

成品内销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涉证的需提供许可证件;

1.成品内销折料征税,征税缓税利息。

2.料件内销需征缓税利息。

区内成品等内销按报验状态征税,但不征收内

销缓税利息。

 

    七、保税物流

    保税物流是综合保税区的一项重要功能:

    ()区内企业可以开展国际采购、集拼、分拨和国内配送,打造区域性的国际物流分拨中心,可以开展跨境电商(进口保税备货模式)业务;

    ()区外出口型企业可以利用综合保税区平台开展国际物流分拨和配送,可以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通关一体化改革后,区域与区域之间、区域与场所之间的货物流转更加便捷,可以实行自行运输;

    ()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利用综合保税区平台实现加工贸易货物的快速结转,可以及时退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节省经营运输成本。

    ()实行“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以后,区内外物流仓储企业实现深度融合,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可以一起实现集拼和分拨,进一步提高了仓储利用率及其物流分拨优势;

()在综合保税区二线货物进出区实现“两单一审”、“分送集报”以及通关一体化改革后,进一步提高了通关效率,促进了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功能的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