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2-15 00:00 信息来源:市商务粮食局
湘商承接[2016]5号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2017年承接产业转移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及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根据《湖南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政办发�z2015�{118号)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承接产业转移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转移来湘企业租赁、购买和自建标准厂房
对近三年转移来湘且 2016年度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在2016年4-12月期间发生的下列费用给予资金支持:
1、标准厂房租金费用。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不超过10元/月,每个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50万元。
企业已从其他渠道获得标准厂房租金支持的,实际租金为合同租金核减已支持部分后的租金。
2、购买和自建标准厂房费用。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不超过100元,每个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80万元。其中,企业购买的标准厂房须在2016年4-12月期间签订购买协议并付款或已取得产权证;企业自建的标准厂房须在2016年4-12月期间建设完成并通过地方政府建设部门验收合格。
企业自建的标准厂房已获得“
(二)支持承接产业转移重点项目建设
对申请该项支持资金的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对近三年转移来湘已投产或运营的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承接产业转移重点项目;
2、累计实际到位资金外资项目在2000万美元以上、内资项目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
3、在银行有用于该项目建设、生产或运营贷款的。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项目在相应贷款项下2016年4- 12月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30%―50%的贴息支持,每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50万元。重点向湘南、娄邵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重点建设项目倾斜。
(三)支持省级及以上园区围绕主导产业开展产业链招商
对2016年度实际到位内、外资合计规模4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省级及以上园区,在围绕主导产业(主导产业以省政府发布的各园区最新主导产业指导目录为准)开展产业链招商方面成效显著的,给予以下支持:
1、对2016年度围绕主导产业及其上下游配套产业新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以美国《财富》杂志,国内500强企业名单以《财富》(中文版)公布的最新企业排行榜为准)的园区,可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
2、对2016年度围绕主导产业及其上下游配套产业新引进10家(含)以上生产型和配套服务型企业(纯贸易企业除外),或者新引进生产型和配套服务型企业(纯贸易企业除外)合计实际到位资金额达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园区,可给予最高30万元资金支持。
(四) 支持省级及以上经开区开放型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省级及以上经开区内已建成并运营的促进招商引资、对外贸易、对外投资等开放型经济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根据平台服务企业的数量、服务的效果和实际投入的平台建设资金等情况给予适当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该平台实际建设资金投入的30%,最高支持不超过50万元。原则上每个平台项目只支持一次。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
1、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一致,遵循“谁投资谁申报”的原则;
2、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在建开工项目或已建成的项目,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
3、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4、单位或企业要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无不良记录;
5、已享受政府其他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6、申报项目需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相关支持内容要求。
(二)申报材料
1.承接产业转移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单位情况和项目详细情况、申请支持的金额等基本内容;
2.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申报单位出示的关于所申报项目资料真实合法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
4.其他项目证明材料,如下:
转移来湘企业租赁、购买和自建标准厂房项目:(1)转移来湘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申报表、转移来湘企业购买或自建标准厂房申报表(见附件1、附件2);(2)企业转移证明,属外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属内资企业的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转移企业落户本地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3)企业部分海关报关单据;(4)租赁、购买或自建标准厂房的证明材料:属租赁、购买标准厂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或购买合同的扫描彩色打印件;属自建标准厂房的,提供国土、发改、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批准建设标准厂房文件的扫描彩色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建设部门出具的标准厂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扫描彩色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费用发票材料:属租赁标准厂房的,提供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租金按月汇总清单及对应租金的正规发票的复印件;属购买标准厂房的,提供企业支付购买标准厂房费用的正规发票复印件;属自建标准厂房的,提供企业自建标准厂房的部分建设费用正规发票复印件。
支持承接产业转移重点项目建设:(1)承接产业转移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2)相关部门的项目建设批复文件(复印件);(3)商务部门出具申报企业的实际到位资金、项目在建开工或已建设完成的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4)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5)企业所支付的利息按月汇总清单;(6)银行贷款实际发生利息按月计息单,贷款利息发生期为2016年4― 12月。
省级以上园区围绕主导产业开展产业链招商项目:(1)承接产业转移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2)2016年园区开展围绕主导产业链招商情况说明材料(内容包括当年新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或生产型和配套服务型企业的入园企业名单、企业情况简介、投资规模、主营产品、用工人数等)(加盖单位公章);(3)园区出具新引进生产型和配套服务型企业(纯贸易企业除外)合计实际到位资金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4)新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省级以上园区开放型经济公共服务平台项目:(1)承接产业转移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2)相关部门的项目建设批复文件(复印件);(3)相关部门对项目已建设完成的文件(复印件)或商务部门出具的项目已建设完成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4)平台服务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服务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5)平台建设资金投入清单及对应费用发票(复印件);(6)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对平台服务效果的评价材料。
三、申报、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申报程序
1.市、县初审:各市州及省财政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根据本通知,组织本地区项目资金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料初审和实地核查,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严格把关,并出具申报项目资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承诺书,以联合行文的方式将符合条件、材料真实的项目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其中省财政直管县市申报行文应同时抄报所属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备案。国家级园区申报项目均按属地报送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统一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 省商务厅审核:省商务厅按照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的原则和本通知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3. 省财政厅复审:省商务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复审。
4. 公示、公告: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将审核结果通过省商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
(二)相关要求
1、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将本文件通知到辖区内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
2、请各市州及省财政直管县市切实做好辖区内项目初审工作,确保申报项目和资料的真实。
3、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各省财政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于2016年12月16日前,将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联合行文和项目申报材料同时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承产处伍社光,联系电话:0731-82287072;
省财政厅外经处郭斯顿;联系电话:0731-85165323。
附件:1.转移来湘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申报表
2.转移来湘企业购买或自建标准厂房申报表
3.承接产业转移资金项目申报表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 29 日
附件1
转移来湘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申报表
申报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人: 电话:
租赁厂房企业 | | 租赁厂房企业2016年进出口 (万美元) | |
租赁厂房企业 何时何地转移来湘 | | 租赁厂房起止时间(请填写租赁合同上的起止年月日时间) | |
租赁厂房面积(须剔除宿舍和食堂的面积,单位:平方米) | | 厂房月租金标准(元/月・平方米) | |
2016年4―12月 期间发生的标准厂房租金费用(万元) | | 拟申请标准厂房租金补贴资金(万元) | |
厂房出租单位 | | 厂房所在地址 | |
县(市)商务部门核实意见: 年 月 日 | 县(市)财政部门核实意见: 年 月 日 | ||
市(州)商务部门核实意见: 年 月 日 | 市(州)财政部门核实意见: 年 月 日 |
附件2
转移来湘企业购买或自建标准厂房申报表
申报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人: 电话:
购买或自建标准厂房企业 | | 类型(请选择填写购买或自建) | |
购买或自建厂房企业何时何地转移来湘 | | 购买或自建厂房企业2016年进出口 (万美元) | |
购买或自建厂房时间(购买厂房企业请填写购买合同上的时间;自建厂房企业请填写建设部门验收厂房合格的时间) | | 购买或自建厂房面积(须剔除宿舍和食堂的面积,单位:平方米) | |
购买或自建厂房费用标准(元/平方米) | | 购买或自建标准厂房总费用(万元) | |
是否申请了“135”工程自建标准厂房的补贴资金 | | 厂房所在地址 | |
县(市)商务部门核实意见: 年 月 日 | 县(市)财政部门核实意见: 年 月 日 | ||
市(州)商务部门核实意见: 年 月 日 | 市(州)财政部门核实意见: 年 月 日 |
附件3
承接产业转移资金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联系人: 电话:
申报项目名称 | | |
申请资金额(万元) | | |
项目简介: | ||
县(市)商务部门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 县(市)财政部门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 |
市(州)商务部门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 市(州)财政部门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