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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怀水罚字〔2022〕3号)

发布时间:2022-03-15 10:26 信息来源:怀化市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水罚字〔2022〕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湖南吉鑫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90456078R。法定代表人陈湖,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住所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411号园康星都荟小区5栋1322房。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0月29日,湖南省水利厅交办了9起参与8.15职业团伙串通投标系列案件(以下简称“8.15案”),要求本局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程序对市场主体开展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参与的“湖南省沅水重要河段麻阳县隆家堡乡保护圈工程”投标项目属于交办的“8.15案”之一,本局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经查阅湖南省水利厅转交的娄底经侦支队刑事侦查卷宗,查阅招标投标资料,询问当事人,查明:当事人在湖南省沅水重要河段麻阳县隆家堡乡保护圈工程投标活动过程中,存在与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常德顺安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桃源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兴禹建设有限公司等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相互串通投标行为。参加投标活动的湖南兴禹建设有限公司成为该项目中标人,中标项目金额为人民币柒佰玖拾柒万壹仟八百元整(¥7971800.0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当事人的投标文件、“8.15串通投标案” 刑事侦查卷宗第12卷中对陈湖的讯问笔录、“8.15串通投标案” 刑事侦查卷宗第3卷中对袁瑛的询问笔录、“8.15串通投标案” 刑事侦查卷宗第14卷中对洪家园的讯问笔录和对沈洁的调查笔录及当事人的投标说明回函、中标通知书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规定。经依法告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中标项目金额人民币柒佰玖拾柒万壹仟八百元整(¥7971800.00元)千分之五共计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伍拾玖元整(¥39859. 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01272050002323,开户银行:建行银建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怀化市水利局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