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2-14 16:01 信息来源:怀化市车辆管理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72号)规定,现公布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作废(见附件1)、驾驶证未收回公告作废(附件2)、满分通知后未教育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附件3)、校车驾驶资格作废公告(附件4)。
附件:
附件1: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附件2:驾驶证未收回公告作废
附件3:满分通知后未教育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
附件4:校车驾驶资格注销通报
怀化市车辆管理所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