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6-26 15:46 信息来源:怀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鹤城大队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我大队对在本辖区内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罚款、罚款处罚的,经呈报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已经依法予以裁决并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大队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相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被退回了(附名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我大队依法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被同时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在15日内到我大队或者通过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交管12123”手机平台(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怀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鹤城大队
2026年6月26日
附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