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1-30 16:49 信息来源:怀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铁路交通警察大队
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因涉嫌实施了附后所列举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拟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来我大队接受处理,且经我队依法邮寄告知书被退回,现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6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等法律规定,我队在采取公告方式依法予以告知,本公告其为三十日。请以上道路违法行为人在公告期内以及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到我队(地址:怀化市鹤城区怀化南站高铁派出所院内)接受处理,如有异议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单笔罚款金额超过二千元的处罚还可申请听证。逾期,我队将继续依照法定程序办案。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45-2182110
怀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铁路大队
2026年1月30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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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驾驶证号(身份证号) |
车辆类型 |
号牌号码 |
违法时间 |
违法地点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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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全贵 |
4330011973****4010 |
普通二轮摩托车 |
湘NY7339 |
2021年9月12日12时08分 |
怀化市高铁南站站前路(一) |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摩托车的的违法行为 |
罚款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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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饶源枫 |
4331241991****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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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汽车 |
湘UB4130 (临时号牌) |
2017年9月28日15时 |
怀化市高铁南站站前路(二) |
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件的违法行为 |
罚款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