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告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7 18:31
信息来源:怀化市交警支队
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第1款、第3款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第2款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1条第7项等规定,依法应当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已经超过15日未到我大队(处罚中心)接受处理。经我大队(处罚中心)依法邮寄告知书或笔录后被退回了(附名单及交通违法的事实等相关内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我大队(处罚中心)依法予以公告告知,公告期为30日。在公告期内以及公告期满后30日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到我大队(处罚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的要求;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要求的,我大队(处罚中心)将依法处理。
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
2022年11月17日
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