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7 18:00 信息来源:怀化市审计局
2017年,某市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利息收入等非税收入4.74亿元未及时足额划解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非税收入6,619.01万元未划解财政专户。
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修正) 第五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挪用。”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五条第一项、第六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的规定,审计机关作出如下处理意见: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将延压缴库收入及时足额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典型意义:
为保障非税收入的安全与完整,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