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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以案释法——案例: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未收取到位

发布时间:2023-09-15 10:48 信息来源:怀化市审计局

某事业单位将某大厦及附属门面对外出租,按照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该单位应向某酒店、罗某等承租人收取房屋租金28.07万元,实收租金7.8万元,欠收租金20.27万元。

该行为违反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条第四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及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审计机关作出如下处理意见:该单位应当限期对应收未收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收缴到位。

典型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的租金及时收缴到位,防止租金收入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