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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以案释法——案例:挪用项目资金

发布时间:2023-09-15 10:45 信息来源:怀化市审计局

某局举办行业男子篮球比赛,经查,该局在某专项整治项目工作经费中列支相关篮球比赛的活动经费共5.47万元。

该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六条第二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规定,审计机关作出如下处理意见:该单位应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归还原资金渠道。

典型意义:

国家机关要严格按照预算和其他财政制度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财政资金,未经法定程序报请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以切实保证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事业正常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