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04 10:24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我的子女抚养费拿到了,真心感谢你们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忙,在我最无助的时候,是你们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日前,首次拿到追加抚养费的蔡女士来到麻阳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向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原来,蔡女士与田某于2008年12月登记结婚,2010年11月生育女儿蔡某。2016年8月田某起诉离婚,经麻阳县人民法院组织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孩子由蔡女士抚养,田某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离婚后,田某一直按每月500月给蔡女士支付小孩抚养费。2013年至今,蔡女士在怀化租房生活,陪伴和照顾女儿在怀化市区上学至今。随着女儿不断长大,生活、教育等费用等增加。而蔡女士为全身心抚养女儿未再婚。她一直在怀化市内打零工,收入难以支撑女儿的学习和日常生活开支。蔡女士多次与前夫田某联系要求增加抚养费,田某却以履行离婚协议为由拒绝。2019年4月,无奈的蔡女士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援中心经审核认为蔡女士的情况符合援助条件,受理了她的申请。之后便指派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谭某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担任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谭某帮助蔡女士收集证据,起草诉状。蔡女士之后向麻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开庭审理时,委托代理人就女儿生活、教育费用逐年增加等事实充分举证,并提供离婚协议等相关证据,对婚姻法规定作了完整阐述,充分说明田某应增加抚养费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张某的代理意见,对此案作出判决:田某自2019年6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蔡某抚养费993元(含原协议约定的5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且能够独立生活时为止。(王仕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