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26 17:23 信息来源:怀化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司行罚决字〔2024〕3号
当事人:杜新春,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湖南龚云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610919277,住*****************。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我局书面反映当事人杜新春存在在桃源县看守所违规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建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本机关对当事人杜新春予以行政处罚立案,依法事先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杜新春向我局书面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的承诺。
经查明,2024年6月20日,湖南龚云树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儿子胡某签订了刑事辩护《委托协议》,指派本所律师杜新春担任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件的刑事辩护人。2024年11月14日上午11点左右,杜新春向桃源县看守所递交律师会见申请手续,被安排在第三会见室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杜新春提交的《会见笔录》写明,本次会见不谈胡某某的案情,而是就张某某诉湖南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与胡某某核实相关情况。在会见快结束时,胡某某向杜新春问及自已在德林房地产公司的工资问题,杜新春将“德林房地产公司认可拖欠工资问题,但对拖欠工资的数额有异议”的事实告诉了胡某某。胡某某要求进一步向德林房地产公司落实拖欠工资具体数额,杜新春违规用自已的手机拨通了德林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电话,期间,被桃源县看守所巡查民警发现并制止,但胡某某与王某某已通话3分零7秒。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杜新春律师执业证复印件;2.湖南龚云树律师事务所《案件受理审批表》、刑事辩护《委托协议》、收费发票及委托人胡某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依法处理杜新春律师违规行为暨督促辩护律师严格遵守会见纪律的提示函》;4.杜新春在桃源县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时无声视频光盘;5.关于杜新春行政处罚调查询问笔录;6.湖南龚云树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龚云树律师事务所杜新春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情况汇报》;7.杜新春《关于本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违规行为的情况说明》;8.胡某某和王某某通话详单;9.杜新春会见胡某某的《会见笔录》;10.王某某《我和胡某某的通话情况以及基本内容的说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杜新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时,违规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使用,违反了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杜新春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化市司法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