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21 10:42 信息来源:怀化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司行罚决字〔2024〕1号
当事人:黄涛,男,43岁,汉族,大学本科学历,公民身份证号:***********,2021年2月7日首次申请律师执业,现为湖南沐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2110055869,住*****************。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5月22日,黄涛在律师执业期间和申某某共同成立了具有法律咨询业务的洪江市鑫淼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4年2月4日,该公司被注销。
违法所得:洪江市鑫淼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4日已被注销,律师协会调查材料也没有其违法所得相关材料,黄涛在询问时表示公司的成立后没有开展业务,所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黄涛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黄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律师身份及执业时限。
证据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和企业信息截图。证明洪江市鑫淼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营业范围和注销时间。
证据三:怀化市司法局对黄涛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设立具有法律咨询业务的洪江市鑫淼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4年6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黄涛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提起组织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向我局提交《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权利承诺》,明确表明放弃以上权利。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黄涛在律师执业期间又成立了可以开展法律咨询业务的洪江市鑫淼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因黄涛属于初犯,且没有证据显示有违法所得,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黄涛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化市司法局
2024年6月13日
附相关法律及规定: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