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总的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
2015
〕
37
号文件和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
,
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
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提升法律援助保障能力
,
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
努力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作出新贡献。
一、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机制
1.
推动省“两办”出台《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落实制度措施
,
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2.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在人民法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室(或法律援助工作站)
,
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
要协调人民法院、看守所为值班律师提供基本办公办案场地、设施等物质保障。
二、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3.
放宽经济困难标准
。
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
2015
〕
37
号文件要求
,
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拓展至低收入群体
,
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4.
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
。
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
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
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
5.
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
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参与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机制
。
协调公检法机关建立健全通知辩护工作机制,落实刑诉法及配套法规制度关于通知辩护的规定
。
完善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协调公检法机关进一步落实告知、转交申请等职责
。
探索法律援助律师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工作机制。加强被害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
6.
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
。
健全完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系点工作机制,加大服务力度
,
方便群众及时就近获得法律咨询。加强“
12348
”
法律服务热线建设
,
充分发挥解答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指导群众依法维权的作用。创新咨询服务方式
,
运用“如法网”等网络平台,提高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的可及性
。
创新开展公共法
律教育
,
积极提供法律信息和帮助,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
。
三、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7.
推进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
探索
建立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推动建立质量同行评估制度,建立同行评估专家库
。
探索建立法律援助人员考核机制,建立执业档案
,
引导法律援助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
8.
健全法律援助监督管理机制
。
严格执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
。
规范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等事项办理流程
。
实施
《湖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办法》
,
严格死刑、无期徒刑、未成年人等案件承办人员资质条件,规范案件指派工作
,
保障案件质量。
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机构及业务规范化建设考评活动
,
综合运用案件回访、庭审旁听、案卷检查等方式强化案件质量监管
,
促进提高办案质量。加强投诉处理工作
,
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9.
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
。
配合司法部
做好全国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工作
,
完善其组织实施、数据收集、质量监管、业绩考核等功能
,
建立信息系统使用情况通报制度。推进信息管理系统在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站点的应用
,
优化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流程,努力实现网上受理、审查、指派
。
逐步实现统计数据网上直报。
大力推进“如法网”法律援助电子机构建设
,
强化法律援助服务
O2O
模式运用
,
4
月份开始
,
法律援助管理上网运行;年底
,
法律援助
O2O
模式办案率占全年办案总量的
30%
以上
。
10.
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
。
加强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加大涉军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
创新优化便民服务方式
,
建立健全便民利民长效机制。
认真组织办理困难群众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领域涉及法律援助的案件
,
重点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
四、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
11.
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
。
推动市、县财政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
全额保障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及时总结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试点工作的经验做法
,
积极实施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完善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分配机制
,
根据办案数量、案件结构、地方财政配套、业务工作开展等情况合理分配中央、省级财政补助款。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调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
。
规范指派国家公职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补贴支付工作
。
协调修订《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
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经费使用范围和办案补贴标准
。
12.
严格法律援助经费监管
,
提高经费使用效能。深入开展法律援助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专项检查
。
13.
加强
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建设
。
推进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法律援助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
加大教育培训力度,
对法律援助管理人员、执业人员、站点联络员开展管理业务、办案技能等专项培训
,
市(州)和县(市、区)全年组织培训不少于
1
次
。
建立法律援助培训师资库。加大法律援助志愿者组织招募力度
,
规范志愿者服务管理,提高志愿服务质量
。
探索组建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
,
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要组建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
14.
做好表彰宣传工作
。
做好第五届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
围绕贯彻中办发〔
2015
〕
37
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
创新宣传手段,策划制作播放一批有分量、有影响的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微电影、公益广告、栏目剧等
,
年内每个市州在
主流媒体(市州以上)宣传法律援助工作的作品不少于
5
件
。
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加大低保人员等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宣传资料发放力度
,
看守所在押人员《刑事法律援助告知书》发放率达到
100%
。
15.
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发展
。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要求
,
紧紧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法律援助工作推进力度
,
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从业务经费、工作力量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
努力服务贫困地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加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倾斜力度
,
促进提高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通过充实县(区)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办案人员、政府购买服务、向社会招募志愿者等形式
,
多渠道解决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在农村乡镇注重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
,
合理调配本行政区域内律师资源丰富地区律师支持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满足当地群众法律援助需求
。
五、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16.
推动以“省两办”名义出台关于推进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
17.
全面建设市县乡村四级实体平台
。
各市州和下辖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成率要达
80%
以上
。
去年已建成实体平台的县级司法局要在
2016
年
6
月底前各培育
1
至
2
个具有示范意义的公共法律服务乡镇(街道)工作站、农村(社区)工作点
,
下半年在总结的基础上全部推开。坚持按省厅印发的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标准和标志标识等规范建设市、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站(点)建设标准和规范。
18.
创新实体平台、网络平台联动服务机制
。
按照“下楼上线”和联动共享、服务民生的创新要求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法律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全省要在
3
月份完成“如法网”前台及律师、法援、法宣管理工作人员角色确认与权限分配
,
确保有人在线接受咨询和提供服务,
切实把公共法律服务
O2O
平台推向社会
,
惠及百姓
。
探索建设公共法律服务网络认证点。
19.
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运行管理机制
。
省厅党组已明确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省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管理,并配备了专门工作人员
。
已建成中心的市级局和县级局,要尽快明确中心管理部门和人员
;
暂未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
,
要依托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和人员先承接相关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保障中心运行管理经费
,
并争取列入财政预算。
各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点要与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工作站点相互依托融合
。
20.
探索建立公共法律服务标准
。
制定实体、网络平台相互结合的对外咨询、业务办理、内部流转、协调监督、信息反馈、数据分析等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
,
建立并严格执行岗位责任、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服务公开、督查督办、结果反馈、群众评价、业务培训等工作制度
。
研究制定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提供者
的资质认定条件
,
探索建立
法治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以及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质量标准和评价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