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20 10:12 信息来源:怀化市人社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怀人社监处决字〔2022〕4号
湖南旺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Q98KR7L、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副食品批发市场综合楼1栋409、法定代表人:彭岗秀)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你单位作为“怀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将该工程项目的劳务施工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罗忠林。你单位以建设单位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未按约定及时支付罗忠林工程款,导致罗忠林无力支付其施工队伍郑玉华、卢玲等22名农民工的工资金额总计264000元,且经我局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怀人社监令字〔2022〕1204号)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履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义务。
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佐证:1、“怀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作协议;2、项目工程款欠条;3、农民工工资确认书和欠薪明细表;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怀人社监令字〔2022〕1204号)及送达回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和《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基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8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怀人社监处告字〔2022〕20号),就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拟作出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向你单位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并向你单位提供了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依据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综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足额支付郑玉华、卢玲等22名农民工工资,金额总计:贰拾陆万肆仟(264000)元;并将工资支付的凭证以书面形式报我局。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2号
联 系 人:杨军
联系电话:0745-2714293、13487458881
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