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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26-03-18 09:05 信息来源:怀化市人社局

怀化盛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刘朋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怀劳人仲案字〔2025〕第159号)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刘朋仲裁请求事项:

    一、 请求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系被迫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元(按工作58天,月平均工资3000元计算,即3000元/月×0.5个月);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欠发工资5600元(按3000元/月,从2025年9月1日计算至2025年10月26日,共56天);

    四、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600元。

    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2025年10月26日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支付经济补偿金1087.5

    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欠发工资人民币3999.2元;

    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96.7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你单位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768号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