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1-27 13:33 信息来源:怀化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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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阙正江、谭齐金、贺美金、夏爱香、尹忠菊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怀劳人仲案字〔2025〕第151、152、153、154、155号)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151号)申请人阙正江仲裁请求事项:一、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9年6月3日起2025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8623元。
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9年6月3日至2025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8900.7元。
(152号)申请人谭齐金仲裁请求事项:一、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5月1日起2025年11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8636元。
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5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9318元。
(153号)申请人贺美金仲裁请求事项:一、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0年9月26日起2025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1129元。
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0年9月26日至2025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0564.5元。
(154号)申请人夏爱香仲裁请求事项:一、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9年6月8日起2025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2224元。
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9年6月8日至2025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2282元。
(155号)申请人尹忠菊仲裁请求事项:一、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9年3月21日起2025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2952元。
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9年3月21日至2025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1096.6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你单位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768号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