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15 18:04 信息来源:怀化市人社局
张琪(原鹤城区彬记广芳园奶茶店经营者):
本委受理的梁如心诉张琪(原鹤城区彬记广芳园奶茶店经营者)劳动争议案(怀鹤劳人仲字〔2024〕第663号)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自2024年3月5日至2024年9月3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拖欠的工资6646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5日至2024年9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023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4年3月5日至2024年9月30日的社会保险。裁决结果如下:一、申请人梁如心与被申请人张琪(原鹤城区彬记广芳园奶茶店经营者)自2024年3月5日至2024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张琪(原鹤城区彬记广芳园奶茶店经营者)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梁如心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工资3250元;三、驳回申请人梁如心的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你单位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怀化市鹤城区城东金海路69号行政中心综合楼16层仲裁院(1621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怀化市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