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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农业农村局“清亲”履职关系清单

发布时间:2023-03-14 10:30 信息来源:怀化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清亲型政商关系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推进清廉机关建设,特制定本清单。

一、认真履职尽责,积极担当作为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与“三农”服务对象(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主体负责人)交往过程中,要坚持助农服农促发展,全面履行职责、积极担当作为,对“三农”服务对象多关心、多引导、多帮助、多扶持,主动靠前服务,做好下列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减税降费等各项惠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

2.自觉坚守亲清关系。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坦荡真诚与“三农”服务对象接触交往,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必须建立起清白纯洁、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

3.加大涉农惠农政策法规宣传力度。采取政策集成、发布集中等多渠道、多方式,为“三农”服务对象提供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收集反映意见,解答相关疑问。

4.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在项目安排、政策扶持、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方面对各农业主体一视同仁,营造各农业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均等、规则公平”的营商环境。

5.鼓励各单位及工作人员与农业农村服务对象多接触,积极扶持农业经营主体。因服务农业主体需要,经农业主体或行业协会商会正式邀请,经批准,可以参加调研、考察、宣传、培训、座谈等活动。到企业开展检查、调研等公务活动,因工作原因误餐的,可以参照公务接待标准在企业就餐。

6.依法精简涉企审批事项和环节,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把解决问题、促进发展作为精准服务农业主体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细化配套措施,持续优化服务。在涉企服务中力戒慵懒散、推绕拖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7.全面推行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由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实现集中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办理。需要服务对象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一次性告知。

8.积极组织农业企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服务对象参加旨在推介企业产品、服务的展销会、洽谈会、博览会等经贸交流活动,积极组织服务对象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人才培训、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活动。可以按规定安排公务用餐。

9.允许参加农业企业、行业协会等服务对象举办的外出考察调研、双招双引、项目申报、产品推介等活动。

10.建立局领导干部联系重点农业企业制度,鼓励领导干部与企业家正常交往,做到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结对农业主体的领导干部要定期对联系对象进行电话联系和实地走访,每半年至少与结对农业主体联系1次,了解实际情况,帮助解决困难。

11.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收集并主动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对服务对象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要及时回应、帮助解决。

12.其他服务“三农”有关工作。

二、坚持清正廉洁,厘清交往界线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与“三农”服务对象(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主体负责人)交往过程中,要树牢纪律观念,严守各项要求,纯洁交往关系,清正廉洁,不越红线,不触底线,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得在落实上级涉农优惠政策过程中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无故不启动、不推进、不落实,致使涉农优惠政策不落地。

2.不得在涉农服务中随意拖延、被动应付、敷衍塞责、不负责任,对服务对象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协调解决,甚至以各种借口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服务对象。

3.不得上门服务或开展调研,搞层层陪同、重复走访、扎堆调研、台账留痕,强制将调研课题转嫁给“三农”服务对象。

4.不得向农业服务主体胡乱下达任务,强制农业服务主体加入各类商、协会,强制或暗示农业主体购买指定产品或服务、向农业服务主体乱收费以及其他增加农业服务主体负担。

5.不得向服务对象请托办个人事项、承揽业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服务对象产品或者服务。

6.不得向服务对象摊派或者报销应当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或者将个人消费开支转由服务对象买单。

7.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的负责人借贷资金,或者变相占用、使用服务对象汽车、房屋等物品。

8.不得违规在服务对象中任职或者挂名、挂证领取薪酬、奖金、津贴,或者以担任顾问、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服务对象收取咨询费或者其他好处。

9.不得违规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兼职取酬。

10.不得接受农业服务主体及其负责人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11.不得收受农业服务主体及其负责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者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12.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3.不得在政府资金安排、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等方面,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区别对待服务对象。

14.不得在行政管理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乱扣留。不得在执法过程中“刷存在感”、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办“关系案”“人情案”。

15.不得在监督管理服务中吃拿卡要、人为设置障碍或者违规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16.其他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强化措施保障,推动“清亲”履职

各科室及直属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政治高度,深化认识,强化责任,将建立“清亲”履职关系作为今后推动清廉机关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

1、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清亲”履职关系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科室及直属各单位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要求,切实履行各项职责,确保“清亲”关系亲不逾矩、清不远疏、有为有畏。

2、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履职、管理保障等方面等制度,将“亲清”履职关系的要求具体化,落实到工作各方面各环节,推动履职关系、政商交往亲而有度、清而有为。

3、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日常监督,对“亲而不清”“清而不亲”的行为早发现、早指出、早纠正。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职或触碰底线的违纪违规行为,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从严查处。

4、激励担当作为。坚持正向激励和负面制约相结合。遵循“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支持探索创新,鼓励担当作为。对履职中出现的问题,分清“为公”还是“为私”,“无心”还是“有意”,“未明确”还是“已严禁”,稳妥处理处置,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及时宣传推介履职中的先进典型和优秀事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