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25 15:45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
2019年6月18日,B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对某经营门店(以下称当事人)进行巡查,发现其经营的农药产品80%代森锰锌(标示情况:S农药有限公司生产,农药登记证号:PDXX)标签标识与执法通查询的登记信息不符:标识信息农药安全间隔期为10天,登记信息查询为“农药安全间隔期为14天”;标识注意事项缺少一条登记的“于棉铃虫卵孵盛期或低龄幼虫发生期施药”信息。当事人涉嫌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填写《执法巡查记录表》、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同时拍照取证,同日经批准立案。
6月1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提供五类证据材料:1、涉案农药的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农药标签登记资料、农药采购单据。2、涉案农药的经营进销台账。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当事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当事人认为和本案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前四类证据材料,其中农药标签备案资料为临时登记证LSXX申请转正式登记证PDXX的备案资料,资料内容和涉案农药产品标示相符,和查询登记信息不符。
6月24日,执法人员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了“S农药有限公司”代森锰锌产品的相关登记资料并取证。经查询发现该公司代森锰锌产品只有80%含量一种登记,有临时登记证和正式登记证各一个,临时登记证号和正式登记证号和当事人提供地涉案农药标签备案资料信息相符。
6月28日,执法人员联系上“S农药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了《产品确认通知书》,并附上相关资料照片,要求产品确认、供货确认、标签备案确认。“S农药有限公司”回函对三项确认予以肯定答复。因“S农药有限公司”确认的农药标签备案资料和“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不符,7月16日执法人员向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提交了《关于请求确认农药标签备案真实情况的报告》。
7月22日,执法人员接到A省农药检定所电话,称部农药检定所转告确认农药标签备案资料真实有效。
8月5日,执法人员在“中国农药信息网”再次查询PDXX的标签登记资料,发现标签登记资料和6月24日查询情况不一样,已变更为和农药标签备案资料一致、和涉案农药标示一致,对查询情况执法人员进行了取证。
8月6日,执法人员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8条第1款第3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建议撤案,经法规审核,领导同意后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