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1-02 00:00 信息来源:怀化市农业农村局
一、部门职责(15项)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负责全市农业、农村工作的协调和综合工作,组织研究全市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中的问题,提出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发展和改革工作。 |
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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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农业、农村工作的协调和综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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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研究全市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中的问题,提出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发展和改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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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农业、农民和农村工作动态与信息,采集、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总结典型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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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并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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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涉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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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委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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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指导协调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研究提出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政策与规划建议,参与农村小城镇规划和建设的有关工作,参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指导农垦改革发展工作。 |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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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县域经济发展,研究提出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与规划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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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农村园区经济、特色经济、民营经济的发展并组织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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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市统筹城乡发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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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农村小城镇规划和建设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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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农业劳动模范的评选与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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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新农村建设,抓好新农村建设示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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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新农村建设的政策与规划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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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以农村清洁工程为主要内容的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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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考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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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指导农村全面小康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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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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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垦联络工作,指导督促垦区深化农垦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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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贯彻执行国家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市农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
贯彻执行国家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业、农村三产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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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重大农业案件查处工作,履行农业行政执法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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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农业农村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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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农业农村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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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指导与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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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行政应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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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扶持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信贷及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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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体制的建议,指导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指导、监督农村集体“三资”及财务管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指导、扶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带动能力监测工作,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项目的审核和管理,检查监督惠农政策的落实,监督涉农“三乱”行为的治理 |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 ,组织开展农村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和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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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流转、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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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资产财务管理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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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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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监督惠农政策的落实和涉农“三乱”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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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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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负责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带动能力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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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组织拟定促进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和农村三产业的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负责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乡镇企业的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菜篮子”工程。 |
拟订农产品加工发展规划,指导农产品加工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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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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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农村三产业及休闲农业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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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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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龙头企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研究提出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三产业、优势特色产业的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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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休闲农业企业的监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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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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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负责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及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
指导粮食、经作、畜禽、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引导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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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并指导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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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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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市级农业财政转移支付等财政支农资金预算建议,指导农业系统财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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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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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畜牧水产、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中药材等农业主导产业生产扶持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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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组织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工作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 |
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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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市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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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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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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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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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含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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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和监管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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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生猪屠宰行业清理整顿、监督检查、技术鉴定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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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渔船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承担肥料、农药、兽药、兽医医疗器械和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组织指导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
负责宣传贯彻有关农业机械化发展、农机安全监管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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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市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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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县市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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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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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农机开展跨区作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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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农机产业化发展和乡镇农机服务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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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农业机械投入抗灾救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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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肥料、农药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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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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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水产种质资源和水生生物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水生生物资源增殖;组织协调各类水生生物保护区的划定、建设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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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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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渔业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监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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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渔业捕捞、水产品加工流通工作,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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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承担全市渔政监督工作,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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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渔船检验、渔港监督工作的协调、指导及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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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渔业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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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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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初审及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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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捕捞许可证和捕捞限额工作,负责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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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渔船登记工作和渔船动态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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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与发证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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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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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贯彻执行国家动植物防疫检疫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与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管理动物疫情并参与组织扑灭;负责兽医医政和药政管理。 |
指导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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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动植物防疫监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与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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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外来物种检疫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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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植物检疫性生物普查;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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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管理,负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负责动物诊疗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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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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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动植物疫病防疫计划、应急预案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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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市防治重大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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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农业信息化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对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监测与预警;采取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有关农业统计工作。 |
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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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开展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扶持优势农业品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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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综合农业农村经济情况,掌握农村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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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内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和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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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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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农业科技成果,承担组织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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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更新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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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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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和水生野生动植物捕捉和驯养繁殖、销售许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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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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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组织农民教育培训,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
拟订全市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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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全市农民教育培训和农业广播电视教育工作,加强其培训中心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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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认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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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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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农业系列中级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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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监督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 提高耕地质量,发展节水农业。 |
组织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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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指导草地生态保护;草地开发建设;畜禽水产饲草资源开发及新品种选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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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建设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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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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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市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评定;实施耕地保护与改良的政策措施,提高耕地质量,发展节水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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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对农产品产地安全实行分类管理;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指导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
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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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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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农业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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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管理外来物种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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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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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全市沼气生态农业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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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促进农业贸易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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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农产品产地分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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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参与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开展农业招商引资。 |
参与促进农业贸易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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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农业对外援助的有关事宜,参与接受农业援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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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管理我市与有关国家、省农业组织或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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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农产品出口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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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7项)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
市农业委 |
负责或指导其他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 2、中国国家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名录国务院令第53号〔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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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
负责或指导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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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
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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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
负责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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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 |
市农业委 |
督促指导全市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湘政发〔2011〕1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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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
监督各地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评优考核;指导各地实施社会求助对象住房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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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
指导各地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工作,牵头做好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负责制定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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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 资源局 |
负责制定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监督各地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并规范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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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
指导各地做好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收入财产核定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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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计局 |
负责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开展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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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 |
督促指导全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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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
督促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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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食品安全监督 |
市农业委 |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1、《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57号) |
食品药品部门在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食品药品部门对不合格蔬菜作出处理后,同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此信息,农业部门立即通过追溯机制,找到不合格蔬菜生产地,并加强监管与抽检,防止不合格蔬菜流入市场 |
市食品药 品监管局 |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负责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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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 |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指导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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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 |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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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 |
负责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推进食品信用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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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和粮食局 |
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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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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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药监管 |
市农业委 |
负责农药管理的牵头协调、使用指导,并协助农业部做好农药产品登记。负责本市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9届第33号〔2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1997〕;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 |
某公司是一家农药生产企业,同时具备质监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工信部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和农业部门的农药产品登记证。市农业委积极履行牵头职责,与质监、工商等部门加强协调,采取日常监管由农业部门为主、各部门积极配合,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的监管模式,为克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积累了经验。 |
市质监局 |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的监管;农药企业标准备案和生产许可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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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 |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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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 |
负责农药行业管理,承担全市农药(含卫生杀虫剂)生产定点核准和生产批准书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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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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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
指导监督市县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明,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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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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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和 粮食局 |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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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 |
负责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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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植物检疫 |
市农业委 |
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农业植物检疫任务 |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1992〕; |
红火蚁是一种国际重大植物检疫对象。既危害农作物,又危害林业植物,还能咬伤人畜,导致奇痛奇痒,严重的引起休克等。为防止此疫情随农作物及林木等人为传播,跨县域调运有关农作物及花卉苗木的,必须分别由省或市县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开具调运检疫证书。交通、邮政、民航、铁路、水运等部门必须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才能收寄这些农林植物。 |
市林业局 |
负责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林业植物检疫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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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 运输局 |
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应施检疫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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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拖拉机安全管理 |
市农业委 |
拖拉机牌证核发、年度检验、驾驶许可考试与定期审验等源头管理由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定期向公安交警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第一百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04〕,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4、《湖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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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并向农业(农机)部门通报拖拉机违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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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机购置补贴 |
市农业委 |
负责县级农机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 |
湖南省农委 湖南省财政厅 湘农联〔2015〕40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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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负责县级农机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
三、市农业委员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13项)
(一)对市农业委员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接市农业委员会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农业部门及其从事行政许可办理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承接情况:对市农业委员会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工作承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制定审批标准、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
审批情况:对市农业委员会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办理,依法予以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依法开展现场审验,严格按照法定条件颁发证照,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管理情况:对市农业委员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时公开审批结果等信息,按时按规报批、归档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通过不定期抽查、执法案卷评查(每年一次)、或者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备案审查以及情况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部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受委托部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市农业委员会对各县市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四、监督检查措施
发生以下情形的,市农业委员会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并依法注销其审批证照:
(一)受委托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的;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被审批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上述规定撤销行政审批,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审批的,省农业委员会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受委托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受委托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五)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农业(包括动物检疫和植物检疫,下同)行政执法活动的农业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农业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规范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市农业委员会根据需要,在自查的基础上,每年组织一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执法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情况。
市农业委员会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行政、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县市区农业执法系统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农业委员会可以建议其纠正: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各县市区农业执法系统在执法中存在下列问题的,市农业委员会可以发出执法建议书:
(一)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行为不合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的;
(二)日常执法监管有关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农业生产事故调处等工作不力的;
(三)其他需要发出执法建议书的情形。
执法建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出建议的起因;
(二)存在的具体问题;
(三)纠正、改进的建议意见及整改期限;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执法建议对象收到建议书,应立即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建议发出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农业委员会可以实行通报批评并依法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法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案卷制作不规范、案件处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八)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九)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决、行政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二)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三)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了《怀化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怀农业〔2010〕79号),原怀化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号:HHCR-2010-18001。
一、主要内容
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罚阶次的权限。具体内容见怀化市农业信息网,网址为:
http://www.hhnyj.gov.cn/newhome/news/zwggview.asp?id=8037(《怀化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二、标准规范
怀化市辖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参照《怀化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与《怀化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罚阶次,并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
怀化市辖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遵循罚过相当原则。
三、有关措施
市农业委员会采取案卷抽查、举报受理等方式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适用或未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督促其及时更正,要求补充说明或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市农业委员会开展全省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评查活动时,对未适用或未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案卷,不予评为优秀案卷。
市农业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适用或适用自由裁量权明显错误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对该案件查处机关及案件承办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机关法定代表人进行通报批评;因适用自由裁量权错误导案件被行政复议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的,由有权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农民权益维护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党委、政府,惠农资金管理部门、涉农收费主管部门及收费主体,村级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减负惠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涉农收费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有无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等加重农民、村级组织、农民合作社等主体的负担;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是否按规定落实到位,有无滞留、截留、挪用、套取惠农资金的行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政策实施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主要采取明查暗访,专项治理,重点监控,年度检查通报等。其中明查暗访每年二次以上,暗访范围随机确定;专项治理每年确定1-2项整治内容;年度检查每年底进行,检查面为30%左右的县市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制定农民权益维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开展减负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予以通报,并作为确定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对象的重要依据;组织开展农民负担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对重点地区实行重点监控;宣传有关减负惠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农惠农政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审核审批一事一议项目;查处损害农民利益和加重农民负担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减负惠农的案(事)件。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农业委员会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包括专项治理,重点监控、年度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成立监督检查组;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县市区反馈检查结果,要求限期抓好整改;
(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六)将整改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七)对检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八)对问题较严重的县市区直部门和乡镇实施重点监控。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滞留、截留、挪用的惠农资金进行补发,对虚报套取的惠农补贴进行收缴,对违规收费进行清退,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处理。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贮藏及运输等活动的企业与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农资经营主体依法建立档案记录情况;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五)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六)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七)依法需要实施检测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测检疫合格标志或合格证明情况;
(八)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九)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根据上级及本级农业部门监测计划,按照联动互补、资源共享原则,区分层次,各有侧重,合理确定监测地点、品种、参数和频次,市县定期、系统和持续地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收贮运环节的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开展例行监测,掌握和评价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县市区针对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因子和潜在隐患开展风险监测和排查,提升风险预警和决策能力;市县乡针对重点时段、重要品种、重点区域和重点隐患,结合例行监测和专项整治发现的问题及突发事件,对生产中及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开展监督抽查,进行监管执法和检打联动,督促落实各级属地管理责任。市级监测以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相结合,年度监测1000批次以上(定量不少于400批次),县乡两级以快速检测为主,监测3000批次以上(条件具备的县级开展定量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和督促整改。
(三)检查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植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制度建立以及“三品“标识使用等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生产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和投入品使用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年最少巡查检查一次。
(四)分析会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生产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农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安全生产。
(五)质量安全工作调度。发挥各产业、行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统一调度要求,对农产品综合监管、专项整治、农业标准化建设、督查考核、质量安全监测等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调度,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在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倾向性问题时,开展紧急调度,分析处置问题,及时完善质量安全控制和整改措施。
(六)监管联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产业扶持联动,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各类农业项目申报实施的前置要求,全面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对有不良记录、使用违禁投入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取消授予的有关称号,三年内不予项目扶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列入对市政府考核内容,严格执行“一票否优”制度。
(七)宣传告知。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农业信息网、网络、手机短信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科技下乡、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月等活动进行的政策措施,报道监管工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八)执法处罚。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农(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隐性成分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应急处置。制定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保障工作,确保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反应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
(十)信息公开。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社会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畅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和保护。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农业委员会。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农业委员会。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依法查封、扣押。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五)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①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②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③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④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七)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
(八)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九)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生猪屠宰安全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生猪宰安全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对以下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三)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四)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五)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
(六)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不再具备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生猪宰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文件、听汇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现场采样或者暗访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查阅文件、监管记录、档案资料等检查各县市区生猪宰安全情况。
(二)通过日常监测、集中监测等方式,开展生猪宰安全情况监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订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相关屠宰厂(场、点)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或整改。
(二)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非法屠宰等违法行为,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动物疫病防控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全市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动物免疫工作实施情况,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水平;
(二)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施情况;
(三)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
(四)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情况,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经费落实情况:
(五)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动物疫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情况:
(六)动物防疫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
三、监督检查方式
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文件、听汇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现场采样或者暗访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组织全市性检查3次,春季、秋季各1次,年底考核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查阅文件、监管记录、档案资料等检查各地建立和执行动物防疫责任制情况、防疫经费保障情况:
(一)通过日常监测、集中监测等方式,开展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免疫动态;
(二)根据疫苗使用、已免疫动物数量、应免动物数量,对每季度的免疫质量进行评估;
(三)通过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各县市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相关县市区、规模养殖场(户)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或整改落实情况。
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违反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全市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病害动物与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层动物检疫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
(二)动物检疫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开展以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与使用情况;
(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情况;
(五)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隔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与制度落实情况;
(六)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
(七)动物诊疗与执业兽医从业情况;
(八)血吸虫病防治情况和血防经费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文件、听汇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现场采样、抽检、留验、派驻人员定点或者明察暗访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组织全市性检查2次,春季、秋季各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查阅文件、工作记录、档案资料等,检查各地动物检疫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建立与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二)进入规模养殖场(户)、动物诊疗场所、屠宰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隔离场所、畜禽交易市场等调查、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相关设施设备等,了解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三)查验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了解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发放、使用情况;
(四)对动物和动物产品按规定采样、留验、抽检,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五)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卷评查,对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进行评价考核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订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相关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规模养殖场(户)、动物诊疗场所、屠宰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隔离场所、畜禽交易市场等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或整改。
对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职责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补救、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罚款等处理措施。
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移交有权机关依法处理,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监管
根据《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等规章和制度规定,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主要包括:拟作出对法人和其他组织2万元(含2万元)、公民1000元以上(含1000元)罚款行政处罚的;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案情跨县市行政区域的;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市农业委员会认为属于重大案件范围的其他案件。为加强对行政处罚重大案件的监管,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重大案件调查处理的合法性、适当性和规范性;
(二)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情况;
(三)重大案件的上报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来源于市级以上部门的重大案件一般实行交办督查或者督办。
(二)交办督查的案件,由市农业委员会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
(三)督办的案件,按照农业行政案件督办制度规定,可采取在查处通报中指定督办、向被督办单位发督办函等方式进行,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了解情况,加强指导。必要时,可派员直接指导或组织力量直接参与调查取证。
(四)负责立案查处的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实行报告制度。应当在查清重大案件之后5个工作日内,以案情专报的形式逐级上报省农业委员会;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续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
四、监督检查处理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不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完毕且不报告等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发执法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蚕种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与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二)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四)生产经营档案(台账)是否依法建立健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由市农业委员会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进行2至3次农资打假执法行动,随机抽取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是群众反应比较强烈的行业和取证未满1年的企业,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原则上每年应检查1次以上。
(二)专项检查:以各县市区农业部门为主,针对农时季节、重要农作物生产关键时节、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市农业委员会报告,或由市农业委员会组织力量查处。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以各县市区农业部门为主,按照本部门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的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5)各县市区农业部门除每月向市农业委员会上报查办案件统计表之外,还应填报查办案件具体情况统计表。
四、监督检查程序
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在实施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同时要遵守《怀化市农业行政执法巡查制度》。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检查记录,严格按照规范填写《农业行政执法巡查记录表》,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农业行政执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各级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检查,向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检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农业投入品生产规范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国家禁止生产的农业投入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告知权利。
五、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蚕种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与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定要求的行为或者农业投入品存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农业投入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有关农业投入品或者停产停止整顿;
(五)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粮食生产相关工作的各级农业部门以及其他项目实施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落实,政府领导、财政投入情况;稳定粮食生产面积的落实,遏制耕地抛荒、发展适度规模种粮大户情况;粮食生产关键增产技术的落实,开展集中育秧、高产创建、控制直播、机械化服务情况;湘米产业工程的落实,开展优质水稻标准化订单生产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15年全省粮食生产的意见》(湘政发〔2015〕1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2号)、《怀化市2015年粮食生产奖励工作方案》、《粮食生产考核办法》(《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湘农业办粮〔2013〕90号)、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及管理方法,组织有关单位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走访、测产验收等形式,开展日常与专项相结合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建立粮食生产责任制落实监督检查机制,制定“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工作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15年全省粮食生产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5〕1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2号)、 “粮食生产考核办法(《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湘农业办粮〔2013〕90号)”、粮食高产创建项目实施方案〔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年国家粮油棉高产创建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业联〔2015〕32号)〕”、“做优做强湘米产业工作方案〔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做优做强湘米产业工作要点》的通知》(湘农业办粮〔2014〕56号)〕”、“高产创建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粮油高产创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农业办粮〔2012〕131号)〕”等文件。按照文件要求对各县市区粮食生产责任制落实的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落实情况进行奖惩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粮食高产创建、优质水稻标准化订单生产项目。
①各县市区自主申报。县市区依据相关工作方案向省级直接申报。
②评议认定。省级根据县市区申报材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议,认定项目实施资格。
③管理验收。采取自查、互查及抽查方式对各县市区承担项目的组织领导、技术指导、示范效果、测产验收、机制创新、宣传观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情况作为奖惩依据。
(二)粮食生产先进县市区的评选。
①县市区自主申报。各县市区自主向市农业委员会申报参加粮食生产先进县的考核评选。
②按照《湖南省粮食生产考核办法》要求,市农业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的考核,从稳定扩大粮食生产面积、配合治理耕地抛荒、发展玉米生产、推广关键增产技术、推进高产创建和优质稻生产、落实惠农政策、创新发展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对被推荐的粮食生产先进县进行集中综合考核评分。根据考核分数确定各县市区粮食生产考核名次。
③公示。考核结果在市级相关媒体上公示7天。
④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并呈报省农业委员会。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全省粮食生产先进县市区推荐、评选资格:截留、挪用国家种粮补贴资金的;有连片30亩以上抛荒的(被依法征用耕地除外)。
水稻集中育秧、粮食高产创建、优质水稻标准化订单生产项目验收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旦发现,取消责任县市区当年或下年项目经费和项目安排资格,并在全省进行通报。粮食高产创建全年综合考核低于60分的县,按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粮油高产创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农业办粮〔2012〕131号)的规定,取消下年度承担相应项目的资格。
(十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农机合作社、农机销售者、维修者)及农机监理机构、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村级基层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拖拉机、收割机注册登记及号牌、行驶证使用情况;
(二)拖拉机、收割机驾驶人持证驾驶情况;
(三)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遵守交通法规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四)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况及安全使用情况;
(五)拖拉机、收割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
(六)拖拉机、收割机驾驶证定期审验情况;
(七)农机销售网点进货与销售信息记录情况,农机维修网点修理配件使用情况;
(八)农机使用者、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及农机监理机构、基层农机管理服务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管检查职责。
(一)日常检查。县级农机监理机构设立外勤组或监理中队,监管人员深入乡村道路、田间场院,对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和农机作业场所进行经常性的动态监控和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治,并认真作好隐患排查整改记录,对不能即时整改的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位。
(二)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在主要农时季节、重要节假日等重点时段,或者按照上级的部署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上述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市、县农机监理机构、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村级组织、农民机手要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每年对责任状签订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对牌证核发、驾驶许可考试、年度检验和驾驶人严重违规驾驶操作行为等重点内容开展专项检查。
(三)暗访督查。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要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县级农机监理机构不定期对基层农机管理服务机构、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和村级组织进行暗访;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对辖区内的农机安全生产状况及所辖农机监理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暗访督查,每个季度不少于一次。
(四)联合执法。与安监、公安交警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加大农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动态监管,特别是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违法载人、超速超载、无牌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规改装改型等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形成农机安全生产监管的高压态势。
(五)执法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和现场纠正;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应急处置。制定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农机安全事故处理反应迅速、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处理进度,对瞒报、迟报、漏报事故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分类制定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暗访督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和方案,安排落实人员,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对重点路段、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和暗访督查,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建立隐患排查和整改台帐。
(三)检查情况综合。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对监管检查情况至少每个月进行一次专题研究,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至少每个季度进行一次专题研究,分析研究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找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工作计划。每次专项检查和暗访督查后认真进行总结,并及时通报、反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四)跟踪督办和情况反馈。对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建立跟踪督办和整改销号制度,实行领导挂牌督办,不整改到位不销号。上级暗访督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向受检查单位、基层组织或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反馈,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村级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给予通报批评,或提请乡镇政府予以处理。
(二)对农机监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给予通报批评,或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对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办理牌证、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农机监理工作制度予以严肃查处,或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农机经营服务组织不遵守农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规定》、《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耕地质量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农业委。
二、监督检查内容
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受委托机关有关委托事项的情况汇报;
(二)对相关案卷进行评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委托事项的实施情况;
(三)对委托事项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四)结合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进行;
(五)对受理的委托事项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政府组织市农业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耕地质量管理情况抽查,并对提供的数据进行核查。
(二)联合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各县市区耕地质量管理情况开展监督。
(三)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耕地质量管理工作的调查和检查。
(四)市农业委员会粮油作物科等对耕地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业务指导。
(五)市农业委员会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耕地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六)市农业委员会对各受委托机关实施耕地质量管理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委托机关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是对违反耕地质量管理等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将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对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的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提高管理水平。
四、公共服务事项(8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 |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集中宣传活动 |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2715517 |
2 |
产品认证服务 |
提供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咨询服务 |
市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站 |
2720160 |
3 |
受理农业投诉举报 |
受理种子(含蚕种、食用菌)、种畜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环境、耕地质量保护;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业转基因生物、农产品质量等方面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
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
2711665 |
4 |
开展农业鉴定和检测 |
开展种子质量检验、种子质量田间纠纷鉴定 |
市种子管理站 |
2722348 |
协助开展农机产品鉴定(推广、选型、专项)、检测检验 |
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
2232130 |
||
提供动物疫病和兽药、饲料和畜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服务 |
市畜牧水产局 |
2711876 |
||
提供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检测服务 |
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
2714859 |
||
开展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与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 |
市畜牧水产局 |
2716160 |
||
开展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服务 |
市畜牧水产局 |
2250687 |
||
5 |
提供农业技术服务和培训 |
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对农民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组织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组织农民素质教育专家讲师团下基层服务;组织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提供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服务; |
市农民素质教育办 科技教育科 |
2712601 2716560 |
组织开展农村审计和财务人员、农民负担监督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新型经营主体等人员培训 |
市农村经济经营服务站 |
2712717 |
||
组织兴办农机技能人才培训、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农村技能竞赛等活动 |
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
2232130 |
||
组织开展养殖业科技推广、培训、交流与合作活动 |
市畜牧水产局 |
2712396 |
||
组织农村能源职业技能培训、农村能源职业技能鉴定、农村能源职业技能竞赛 |
市能源办 |
2714571 |
||
开展农业信息、新技术应用推广和农业电子商务服务 |
农业信息服务站、科技教育科 |
2717191 2716560 |
||
提供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技术培训。组织养殖业技术团队下基层服务 |
市畜牧水产局 |
2713585 |
||
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培训 |
农业产业化局 |
2715643 |
||
提供农产品加工技术推广和休闲农业信息服务 |
农业产业化局 |
2711636 |
||
6 |
政策咨询服务 |
受理“12316”热线电话对农业、农村政策和农业技术的咨询 |
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
2711665 |
受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农民负担、农村土地承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新型经营主体等法律政策规定的咨询 |
市农村经济经营服务站 政策法规科 |
2713284 |
||
7 |
发布提供农业信息 |
发布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提供农业生产发展、各类农产品供求和价格信息 |
办公室 |
2712876 |
发布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重大动、植物疫情信息等 |
市植保植检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