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9-28 00:00 信息来源:怀化市农业农村局
怀政办发〔2015〕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
怀化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怀化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怀发〔2015〕7号)和《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怀化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怀委〔2015〕8号),设立怀化市农业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牌子。
一、 职能调整
(一) 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原市委农村工作部(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原市农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2.将原市乡镇企业局(市农业产业化局)、原市政府蔬菜办公室、原市农科教统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3.将市畜牧水产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市农业委员会,暂时依法委托市畜牧水产局行使。
4.将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原市农村经营管理处承担的有关行政职能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5. 将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原市渔政管理站、原市兽医所承担的职责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6.将原市商务局承担的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职责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农业、农村工作的协调和综合工作,组织研究全市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中的问题,提出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发展和改革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指导协调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研究提出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政策与规划建议,参与农村小城镇规划和建设的有关工作,参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我市农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四)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惠农政策的落实,指导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资产财务管理,拟订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议与发展。
(五)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和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六)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七)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工作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
(八)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食用菌菌种的许可及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依法负责渔船、渔港、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指导渔业安全生产;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组织实施农机惠农政策。
(九)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贯彻执行国家动植物防疫检疫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地方性动植物防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十)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一)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采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二)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境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农民教育培训,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四)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发展节水农业。
(十五)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六)参与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七)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委员会设12个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宣传、计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勤服务管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承担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二) 综合调研科
承担全市农业、农村工作的协调和综合工作,组织研究全市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中的问题,提出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发展和改革工作;拟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起草农业和农村工作方面的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材料;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组织实施农业、农村工作的考核评价;负责收集、综合、反映农业农村工作动态与信息;承担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
(三)人事科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农村基层党的建设、基层政权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全市农业劳动模范管理、农民体协工作。
(四)法规科
指导、推进、实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组织拟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农业农村经济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落实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实施农业农村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农业农村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配合组织实施农业农村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指导与服务工作,组织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委机关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参与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承办农业对外援助的有关事宜,参与接受农业援助工作,承办协调管理我市与有关国际农业组织或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事务,承办涉及与港澳台地区有关的农业事务,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农产品出口事务。
(五) 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科
指导协调新农村建设,研究提出新农村建设的政策与规划建议,抓好新农村建设示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考核工作,参与指导农村全面小康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工作;承担指导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资产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配合做好行业扶贫等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指导协调县域经济发展,研究提出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与规划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域经济年度考核工作,抓好县域经济情况综合和典型推介,参与农村小城镇规划和建设的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农业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六)科技教育科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拟订并指导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承办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指导协调农民教育培训和农业教育工作,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培训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承担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工作;承担实施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考核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农业产业化指导科
拟订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农业产业化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指导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协调休闲农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参与指导农产品物流业发展;拟订促进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承担农业市场与经济信息工作,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采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农村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
(九)粮油作物和种子管理科
拟订粮油作物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作物结构和布局调整、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监测、发布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安排建议,指导灾后生产恢复,承担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办市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关生物的普查,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负责拟定我市农作物种业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承担农作物种子(种苗)审批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和调拨。贯彻、执行、实施国家、省农垦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政治经济任务。
(十)经济作物科
拟订经济作物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作物结构和布局调整、标准化生产工作;承办协调组织城镇蔬菜生产工作,参与组织城镇蔬菜流通工作,组织实施城镇蔬菜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十一)发展计划与财务科
提出全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和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承办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承担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委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十二)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登记、申报资料初审及办结事项的缴费、制证(文)、盖章、发证(文)等服务工作,并派员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牵头协调需送其它科室审核,或需经现场勘查、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的行政审批事项,督促相关科室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负责本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及人员的动态管理;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农业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3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1名,纪检组长1名,总农艺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撤销市乡镇企业局(市农业产业化局)、市农科教统筹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蔬菜办公室,原核定的事业编制和领导职数一并核销。
(二)市畜牧水产局、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为市农业委员会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将市农村经营管理处更名为市农村经营服务站,为市农业委员会管理的副处级事业单位。
(四)将原市委农村工作部(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原市农业局、原市乡镇企业局(市农业产业化局)、原市政府蔬菜办公室管理的事业单位划入市农业委员会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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