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0-12 00:00 信息来源:怀化市农业农村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怀化市农学会,英文名称Huaihua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Societies,英文缩写HAASS。
第二条 本会由全市农业科技工作者和科研、教育、生产及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党的基本路线的指针,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思想方针,实施科教兴农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团结和动员全市农业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突出“三农”协作,开展农业学术交流,普及、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培养、提高农业科技、生产、经营人才,为促进我市农业科学技术事业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以怀化市行政区域为活动范围。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怀化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怀化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18号,怀化市农业局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农业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我市农业技术现代化,反映农业专家教授的意见与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
(二)普及农业科学知识,传播和推广农业先进技术,提高我市农业劳动者素质。
(三)开展继续教育、农业技术培训、技术指导服务、项目论证等工作,促进科技人员知识更新,为农业产业发展提供智力与技术支撑。
(四)编辑出版本会会刊及有关刊物,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公益性事业活动。
(五)开展区域间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发展横向各类农业科技团体和农业科学家的友好交往,选派出国研修人员。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对我市农业发展战略、农业科学技术政策和重要措施、农业工程建设进行决策论证;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兴办科技经济实体,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承担农业科技项目的评估、成果评审,以及农业技术项目论证,农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逐步起到社会中介组织作用。
(七)向党和政府反映农业科技工作者呼声、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特别是在学会工作中成绩优异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会员。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农科各专业及相关学科具有大、中专以上毕业学历,并且从事农业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相当中级职称水平的,或在农业生产、科研、教育、推广和科技管理工作中有突出成就、获市级以上奖励的农业工作者,或支持、热心参加学会活动的农业领导干部,或有突出成绩的农业工作者及有关人员等均可申请本会个人会员。
(三)凡经依法登记的有关社团组织,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的科研、教育、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或从事农业及相关的产业大户、农民企业家及社会化服务经济实体等均可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科技工作者联谊等活动;
(三)优先或优惠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技术资料。予以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农业咨询、项目论证等;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办法另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凡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触犯刑律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取消会籍。会员如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采取不同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第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的决议,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的职权:
(一) 负责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执行情况报告;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地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临时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
(八) 审核财务管理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如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牵头协调市级农科学负责人协作办理有关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办理理事长交办事项,实施常务理事会决定事项,并起常务理事会参谋助手作用;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四)负责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四) 技术培训费、技术咨询费、项目论证费等;
(五) 团体及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六) 利息;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科协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和市科协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9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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