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非法捕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发布时间:2023-06-01 14:49 信息来源:怀化市林业局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非法捕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8日,XX镇XX村X组村民黄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用自制的钢丝套到XX镇XX村X组小地名叫“干冲”的山上狩猎,当晚狩猎到野猪一头,重约二十斤,并于当晚将捕获的野猪出售,非法得利400元。经群众向110指挥中心电话报警,110指挥中心将电话线索移送XX县林业局执法大队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XX县林业局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捕猎工具(捕猎夹1个、自制钢丝套一根)及非法所得400元;2、并处罚款肆佰元整(400.00元)。
【案情解析】
(一)案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猪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本案中违法行为人未依法取得狂猎证,用自制钢丝套狩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猪,野猪目前为三有保护动物,已被列入中国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但野猪属于“非重点保护的国家野生动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所以,猎捕野猪并不违法,但必须满足法律的规定有序猎捕。其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已构成非法捕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法律适用
本案中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捕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保护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限额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区禁猎期捕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货物、捕猎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货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货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1点的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区禁猎期捕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有猎货物的,没收捕猎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
因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上述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近年发布《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曾于2000年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猪已被删除,但目前只是意见稿,即使将野猪从“三有”名录中删除,民间在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所以,猎捕野猪并不违法,但必须满足法律的规定有序猎捕,也不会被允许自由捕猎的。